农业科技中介的行为绩效及运行冲突分析

2019-05-08 05:39汤鹏主王凤羽
社会科学家 2019年12期
关键词:密集型科技成果主体

汤鹏主,王凤羽

(长江师范学院财经学院,重庆 408100)

一、关于科技中介

中介组织是为市场主体提供各种服务的社会化组织,既可视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制度安排”,又可视作一种“行动集团”。科技中介则是促进、协助科技成果应用或转化的公司、机构和个人,他们通过为不同组织搭建相互联结的平台,并为其提供中介、联系和知识传递等活动,来推动科技成果的有效应用或科技成果的成功转化。

大卫·史密斯认为科技中介“可以在形成知识转移的关系网中起关键作用”,梅丽莎·A.希林则用“知识经纪人”来界定科技中介,指出他们可能凭借新的、附加值高的或其他有利可图的方式来整合应用现有的知识、技术和信息,也可能在公司之间建立起知识、技术和信息扩散的网络,并发现创新资源整合的新方式和新机制。Smedlund(2006)将科技中介定义为“在用户和生产者之间进行知识运用的组织”。Howells(2006)创造的“创新系统中介机构”这一术语更为具体,它被定义为“在双方或多方进行创新时,扮演代理人或经纪人的组织或机构”。此外“桥梁组织”“纽带组织”“技术转让机构”等其他称谓也被用来称作科技中介或是创新经纪人。

这种科技中介活动包括如下一些方面:为潜在合作者提供相关信息、为双方或多方提供一些代理服务、发挥中介者的功能,为已经开始合作的机构或组织寻求建议和资金、为这些合作的创新成果提供支持。具体而言科技中介机构有主要三大主要功能,分别是“明确需求”、“网络经纪”和“知识经济”。

明确的需求是通过建立用户和生产者之间的对话,阐明对供需两个方面的需求,它包括对问题的诊断和分析,以及需求的表达。进行需求管理,也即是明确需求正是中介机构的一个关键任务,因为没有明确的需求,知识体系很难面向目标客户。因此为了实现真正的需求,阻止自我观察和建立创新战略计划中的盲点,中介机构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要促进供需双方对需求的明确,从而能够有助于在较高系统整合水平上表达对未来的需求。

关于网络经纪的功能,Izushi(2003)认为克服市场及信息不对称缺陷是网络经纪的功能之一,他指出“只要在创新过程中,供应商和用户之间存在技术鸿沟,就必然需要合适的中介来链接二者。”科技中介机构就具有网络经纪功能,它通过在知识密集型服务业供应市场中创立透明度来帮助缩小信息差距。这些中介机构作为一种渠道和选择性援助(Bessant and Rush,1995),为中小型企业建立可利用的网络或外部关系。对于企业家而言,这也意味着从传统业务提供者向通用和创新业务提供者的一种转变。他们也能为不同科技体系的参与者提供平台或聚集的场所(Smits and Kuhlmann,2004;Howells,2006),同时为赞助和支持科技活动寻求来源(Kolodny et al.,2001;Kaufmann and To¨dtling,2002)。

就知识经纪而言,如果科技创新被看作是创新系统内子系统之间建立交互关系的过程,那么在科技创新的整个过程中,一系列参与者都会在创新网络中产生。为了保持这种网络关系,雪莱等人(1992)确定了两个主要的代理角色:一是主导操作者,他扮演着网络关系的组织者和管理者角色,二是看守者,他维护着网络中间机构的整体性。科技中介机构能在科技创新过程中实现这些角色,同样地,为了加强参与者之间的交流,需要一个促进者担当“接口管理”的角色,在不同的知识领域间弥合文化和认知差异,这通常被称为知识经纪。除了知识经纪的角色,科技中介机构需要完成一系列与实施、知识保护和科技创新结果商业化相关的功能。另外科技创新过程管理还包括优化创新网络之间的交互,更广的层面则是科技创新系统,比如基础设施、奖励、激励系统、资金和法律(Klein Woolthuis et al.,2005)。

二、农业科技中介的内涵及类型

本文所要研究农业科技中介是科技中介的一种类型,是在农业生产专业化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化服务实体,属于知识技术密集型服务行业,他们以专业技术为支撑,以信息资源为基础,以现代化设施为工具,深耕于“三农”(农民、农业、农村)领域,在政府、涉农企业、农业科研机构、农业教育培训机构和农户等各类涉农主体之间发挥中介、纽带、桥梁、传递者作用,主要面向“三农”开展成果推广、技术转化、科技咨询、技术交易、科技评价、技术培训、信息服务等专业化服务,解决农业、农村、农民中的生产、经营等技术问题,是应用及转化农业科技成果和高效配置农业科研技术资源的重要渠道。这种密切联系“三农”的科技中介更类似于“理性小农学派”舒尔茨所提出的,在权衡了不同时期风险以及利益因素之后,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能做出理性选择的市场组织,而不是马克思、恩格斯所推崇的具有集体主义因素的“大农业”“大生产”性组织。

农业科技中介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他们可以通过各种中介功能使最新的农业知识、最前沿的农业技术成果和最有时效的科技信息为农户、家庭农场等涉农主体所接受,并转化到具体的农业生产活动或应用于农产品商业化过程中。其二是他们能将农户等涉农主体对农业科学技术的需求传导给相应的农业科技创新者,并且在农业知识、技术和信息的需求者和供给者之间搭建起互动协作的平台,从而加速农业产业的科技创新和现代化进程。其三是他们在满足农户、家庭农场和涉农企业等相关主体的农业知识、农业技术和农业信息需求外,还可以根据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现实需求为其提供包括市场开发、产品生产、经营管理、流通销售等切合实际的多样化服务。

三是拓宽水利建设项目的抵(质)押物范围和还款来源。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融资有两个难点,一个是抵(质)押物的安全性不够,可靠性差一点。二是还款来源的现金流不稳定、不持续。所以银监会专门对此做了特殊的政策安排,允许以水利、水电资产等作为抵押担保物进行融资,允许水利投资贷款以项目自身收益、借款人其他经营性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经地方政府同意,地方水资源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都可以作为还款来源。

农业科技中介作为“三农”领域各类市场主体之间桥梁和纽带,其类型多种多样,从产权组织形式看,可以是国有产权、集体产权、个人产权形式以及股份制经济组织、合作制经济组织等混合产权形式,从经营内容看,可以是各种技术中介、研究中介、生产中介、服务中介、合作中介等。从组织形式上看,目前我国农业科技中介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具有行政功能的农技站,主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水产业、畜牧业、农机农具、农经等五个方面的农技推广机构。二是农户自发的专业技术协会,着重从生产指导、组织流通、信用服务和开展互助互济四大方面为农民服务,其成员一般是在种养大户、科技示范户和其他专业大户的带领下自愿参加,并通过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我提升的方式逐步壮大起来。三是涉农服务企业,以商业化形式提供农村技术成果的转化,如专业技术指导、信息咨询服务、技术培训等,同时也为农民提供各类农业科技产品,如机械、种苗、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这些涉农服务企业同样是农业科技中介的重要组成部分。四是农业科技服务组织。它们主要是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的科技培训及信息传播中心、科技成果推广与服务中心、创新服务中心、生产力中心等形式出现的农业科技服务组织。五是示范型农业科技园中介,是集农业成果孵化、品种展示、技术示范和推广与科技服务于一体的一种重要中介形式。

表1 农业科技中介类型

三、农业科技中介的行为绩效

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进入到新阶段,传统的直线型农业知识技术推广和成果转化模式面对多样化和差异化的农业市场以及出现了新变化的农业经营主体,已经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但是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涉农企业等农业新兴经营主体的兴起,使得农业科技中介能够在农业科技成果的使用者和提供者之间发挥更大效应。

1.表达农业科技需求

农业科技中介通过收集小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涉农企业及其他农业产业经营者的农业科技应用意愿,帮助他们设立不带首选策略或技术偏见的科技成果转化或是应用方案,从全新的视角引导小农户等农业市场主体超越当前局限、克服技术认知盲点,从而清楚地表达其对农业科技应用的需求,以及相应的知识和政策诉求。当然一些有公共属性的农业科技中介在帮助小农户等涉农主体表达其科技需求时,可能会宣传些农业科技中介自己的主张,那么对其而言就需要了解小农户等主体的需求以及适合这些主张的目标,而不是相反的情况;当没有宣传自己的主张时,要实现的目标仅仅只是刺激科技成果转化或是应用。

2.整合涉农资源

农业科技中介通过建立联动协商机制,构建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涉农企业、农户、政府、其他涉农主体以及农业科技成果供给者之间的超市场型契约关系,它作为一种组织和制度创新,能够获取并整合多种知识、技术和创新资源,并还能有效整合农村已有和正在发育的社会资本、人力资本,从而主动地开展各种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提高各类农业市场主体应对各种经营风险和未来挑战的创新能力。

3.集成农业科技创新过程

农业科技创新过程涉及小农户、家庭农场、政府、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涉农企业等各类有着不同利益诉求和多种预期的创新行动者,如农业企业家通常希望能较快获取应用性知识,而研发供应商对研究有一定的兴趣,但是他们通常期望尽快地转化农业科学技术,获取可预期的科技创新收益。而农业科技中介就能在农业科技创新过程以中间人或协调人身份,通过应用多种策略,为不同价值取向和利益诉求的创新行动者架起一座桥梁,以集成农业科技创新过程,促成诸多来自不同利益团体的创新行动者能够富有成效地相互合作。

4.降低涉农主体经济风险

农业生产不仅具有很大的自然风险,而且还有很大的市场风险及创新风险。农业科技中介一方面通过提供有效信息、参与科技培训与咨询、开展科技评估等手段服务于涉农主体的农产品经营、农业科技需求,降低了涉农主体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另一方面农业科技中介与涉农主体之间稳固的业务联系,可以减少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公司倒闭等情况对涉农主体的冲击,大大减弱了市场的不确定性,降低了涉农主体参与市场的风险。同时在农业科技中介的服务下,可以避免科技项目的重复开发、低级研究,一些涉农主体还可以获得项目立项保障、创新资金保障、技术保障、人才保障等,从而降低农业创新风险。

5.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农业市场竞争相对比较激烈,农业科技中介收集和反馈农业科技信息,向农民或涉农企业等相关经济主体推广农业适用技术,普及科学知识,促进生产要素的科学配置与合理流动,指导其做出符合市场需求的生产决策,有效地帮助他们在提高农产品数量基础上,生产出适销对路的高品质农产品,增强市场竞争力,最终使农民等涉农主体都能够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

6.带活农业技术交易

7.促进农业企业家成长

农业科技中介通常呈区域性分布坐落于与涉农企业相同的区域,它们有时会主动应变,通过接近涉农企业家,帮助这些农业企业家创立技术需求、组织社交活动或是利用现有组织结构,甚至在涉农企业初步发展阶段,为农业企业家提供技术、信息、市场等方面的免费服务,鼓励农业企业家毫不犹豫地去学习一些新的本领,从而促进农业企业家可持续成长。

8.帮助构建涉农主体间的业务网络

农业科技中介的搜索和连接功能使得各类不同性质、不同特点的涉农主体建立起相互关联的业务网络,这包括的不仅是传统研发和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农业科技供应商。除了建立起涉农主体知识和技术间的业务联系,其他如资金和政策支持的资源也能被关联起来。因此农业科技中介能够促进涉农主体之间的知识和信息的流动,同时他们建立机制,组织活动,为各种各样的涉农主体或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参与者创造互动机会。当然由于各涉农主体的利益和诉求不同,农业科技中介要帮助大家构建起相互适应的业务网网络是需要付出极大的努力才行。

9.促进农业科技创新

一些具有研发功能的农业科技中介可以在更高的层面成为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他们有能力在不受现有市场和政策的影响的前提下,判断未来农业科技发展的趋势,他们可以利用自身具备的信息、资源、技术等优势构建农业科技开发的组织系统,从更高水平聚合农业产业链,为各类涉农主体提供学习平台、实验平台和情报信息,促进涉农主体的顺畅表达科技创新需求、制订创新成果转化策略和拓宽创新成果应用视野。

四、农业科技中介的运行冲突

农业科技中介在运行过程中,会面临一系列冲突,这主要和组织的设立、融资机构、想要实现的目标、创新过程中无形和隐形的活动以及农业科技中介及其供应商在研发和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市场之间的冲突有关。

1.难以做到完全保持公正立场

在实际的科技中介服务活动中,农业科技中介可能由于自身属性的原因,难以真正做到完全保持公正立场。一般而言,具有半公共属性或公共属性的农业科技中介,通常没有来自于科技投资主体的压力与约束,他们所需要达到的目标仅仅是催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而具有公司属性或是其他商业属性的农业科技中介,其行动必须符合其所有者的利益,他们会明确或含蓄地表达希望某种方式的投资回报,他们希望被看做农业科技成果的“首选供应商”,不愿和其他参与方进行合作,希望推动农业科技中介起到采购工具的作用(事实上有些农业科技中介设立的意图就是为农业科技成果供应方充当采购工具的角色),或是成为所有者实现政策目标的工具,因此这就使得科技中介服务的目标可能会转变为如何使相关涉农主体的农业科技需求符合中介所有者的经济回报,而不是满足农户及其他涉农主体的利益和诉求。

2.服务价值隐形且难以测量

一些农业科技中介的工作流程定位于服务,如明确的需求和经纪业务,这主要发生于科技创新过程的早期,很难被人察觉。在作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应用过程管理者的角色中,农业科技中介有时选择进行后台操作,或者当他们在多人参与的关系网中甘居幕后,这使得他们的贡献不易被发现;另外有一些农业科技成果的成功转化或是应用是在农业科技中介运作后才被知晓的。然而,通常在小农户等涉农主体看来却是理所当然,要么就是很难定义具体所做的贡献。如果这些工作或是行为需要收取费用,则可能没有什么动力来支付这项服务,农科科技中介将面临收费的困难。在对农业科技中介进行的绩效评估中,很难对这些中介的前期服务、幕后服务或是隐性服务进行评估,其评估指标也难以揭示价值增值情况,因为这些指标仅限于帮助过的企业数量、下线、创新过程的其他活动或客户满意度测量,这会对农业科技中介的积极性和连续性产生不利影响。

3.农业科技中介的角色定位模糊

农业科技中介执行的很大部分职能,一些知识密集型服务组织也在执行,关于这一点,一些国内外文献中都可以查阅到(Bessant and Rush,1995;Den Hertog,2000;Howells,2006)。事实上,农业科技中介本身就是做某种类型的知识密集型服务业,他是需求表达、网络经纪以及创新过程管理功能的融合,这些功能使得农业科技中介在其科技服务框架内更独特,然而由于某些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组织并没有很好地了解农业科技中介的实际活动和增值情况,因此,这些服务业组织倾向于把他们当做竞争者而非促进者。

4.农业科技中介获得的授权有限

就一些具有半公共属性或不具有公共属性的农业科技中介而言,由于经济动力刺激不足,他们很多时候只是在帮助涉农主体与研发等知识密集型服务业供应商签订合同之前表现积极,他们拥有的职能或具备的权力更多只是仅限于需求表达和关系经纪,这就致使农业科技中介作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应用过程的参与者缺乏独立的操作或是管理职能,甚至当得到一定程度的操作或是管理授权时,也只是在个别方面能有所作为。当由官方对农业科技中介进行绩效评估时,有些涉农主体对此表示欢迎,认为政府如果能够参与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应用过程将有助于明晰农业科技中介的权力边界和赋予其更大权限,并希望政府能始终参与到农业科技中介的整个工作流程中,他们甚至认为如果没有政府的参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应用就会缺乏动力。

5.与其他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组织提供的服务进行竞争

尽管农业科技中介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应用过程的前阶段,一般来讲没有服务供应方面的限制,但还是经常会受到与创新中介有联系的一些其他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组织的竞争。一是如果不得不通过用户支付转化为商业资助,为了收回需求表达和网络经纪的成本以及获得足够的收入,一些农业科技中介往往注重农业科技成果本身,甚至可能使自身成为研发型知识密集型服务商而不是促进者,这就可能妨碍其中介服务功能的开展,这一点在一些盈利性的农业科技中介里表现尤为明显。二是农业科技中介作为桥梁或是纽带的角色并不总是被认为必要的,一些研发供应商和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组织认为他们自身能够提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应用活动,它们也认为农业科技中介提供的服务人为地提高了农业科技成果应用过程中研发和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组织交付的成本。三是农业科技中介有时被理解为“我们不再需要只是将知识从一个农场转移到另一个农场的咨询者”。这可能导致研发和知识密集型服务业提供商首先不信任这类组织,将其视为竞争对手而不是促进者。

6.对中介合作方的期望不同

农业科技中介对其合作方(小农户、家庭农场、涉农企业等各类不同涉农主体)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应用方面的期望不同。如农业企业家的成果转化需求往往在农业科技中介看来意义重大,他们更希望资源充足的政府部门能够为农业企业家提供大规模项目。又如有些小农户对精心设计研发项目不是很在意,认为有专业的农业科技中介进行运作就已经足够了,但这时候,农业科技中介却希望精心设计研发项目能成为一群有着共同利益的小农户的集体需求。

7.对农业科技成果供应商的偏见

很多农业科技中介明确地表明,他们将关注点放在他们所认定的研发和知识密集型服务业供应商上面,因此农业科技中介也被描述为是这些供应商的农业科技成果的早期采用者,事实上我们在一些区域经常能看到有这样一种“关注点”的农业科技中介,不管是盈利属性的还是和公共属性的。因此这就导致存在一种选择性偏见,即是许多这样的农业科技中介会从某种程度上支持涉农主体与这些和农业科技中介有直接商业关系且又有能力在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和研发市场进行运作的供应商合作,而一些缺乏经验或是能力不强的研发和知识密集型服务业供应商群体将会被排除在外。

五、加快发展农业科技中介的行动策略

我们在上述研究中,从农业科技中介的行为绩效和运行冲突两个方面总结出了一些初步经验,它能够帮助决策者设计工具来推动农业科技中介转型发展。

1.完善农业科技中介体系

我国农业科技中介体系经过几十年的探索与发展,已经形成了组织载体多类型、服务内容多样化、服务机制教灵活的基本格局,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如服务内容不能满足涉农主体需求、交易费用偏高、科技创新资源过于集中在科研院校等,致使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远低于发达国家,农技推广“最后一公里”的问题至今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为此,要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以及相关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激励中充分考虑农业科技中介的独特功能作用,把农业科技中介体系作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的一部分,加以优化完善。

2.持续开展农业科技中介机构能力建设

农业科技中介发展能力的强弱与否,关系到农业科技中介能否有效发挥自身功能,需要通过各种途径,促进农业科技中介机构服务能力的提高。如整合涉农网站,建立农村科技信息公共平台;依托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建立一批农业专家大院;鼓励涉农院校、科研院所、相关企业的农业科技人员从事中介业务;完善农业科技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准入制度;凭借现有农业星火计划培训基地,开办各类农业中介从业人员培训班,促进中介人员的能力和素质提高。

3.加大对农业科技中介的政府资金支持

政府除了是研发和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客户或市场监管者之外,他还应该成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市场的推动者,其目的是帮助研发和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市场的交易平稳进行以及促成有效的创新网络,同时政府通过提供一定资金,也能够有助于化解农业科技中介的公正冲突,使其尽量做到诚信与公正。另一方面,如果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看作是农业科技中介的“任务型工作”,这就需要被视为一个长期的投入过程,而不是产业政策内短期的咨询公司和接受补贴的短期行为,这也要求要有政府资金支持,才能使得农业科技中介获得长远发展。

4.科学设置农业科技中介的权限

农业科技中介是否只承担需求表达和经纪角色,还是要参与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的过程管理中来,我需要我们以立法或是行政干预的方式,根据农业科技中介的性质、类型、功能等来对农业科技中介的权限予以科学设置。如具有商业属性的农业科技中介可能在需求表达和经纪角色上没有权力限制,但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的过程管理中却需要进行一定的权力限制,而就具有公共属性的农业科技中介而言,却可以鼓励他们的客户与专门的农业科技服务供应商签订合同以履行过程管理者的角色(Hinloopen,2004),还可以在对研发和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员工进行培训时,愈加关注创新过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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