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建明,王思宇
教育惩戒在现实中面临的最大困境仍是“有法难依”。一方面,教育惩戒的明文“国法”未立,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尚未以基本法的形式对教师教育惩戒权作出规定,教育惩戒目前最为明确的法律依据止于部委或地方规章,例如《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2016)与《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2019)都对教育惩戒做了相关规定,其法律权威性仍显不足;另一方面,现有涉及惩戒的法律法规,无论是《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还是最新出台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这一部门规章,也只对教师依法惩戒提供方向指导与方法论建议,并对违法惩戒进行“兜底”。所以在教育惩戒的“第一线”即复杂多变的班级管理实践中,惩戒实施与否根本上还是取决于教师个人的主观意愿,惩戒手段的选择也受教师性情偏好的影响,惩戒效果的好坏也更以教师个人的专业水准、师德素养及师生关系等主观因素为转移。这便造成了教育惩戒落地的“最后一公里”难题。
“有法难依”所造成的“最后一公里”难题,在现实中集中表现为惩戒实施的随意性问题。这种随意性所带来的惩戒弊端集中反映为“不敢罚”与“胡乱罚”的两种惩戒极端。
教师在实际的惩戒情境中往往承受着来自多方的压力。在学校内部,现代教育“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不断蚕食着传统教育“师严而后道尊”的舆论土壤,教育教学新方法、新技术的层出不穷也使得学校与教师早已不再将“严师出高徒”奉为圭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