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法保护研究

2021-07-19 17:42申学超
锦绣·下旬刊 2021年8期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保护

申学超

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界定、期限界定存在争议时,必须发挥物权法的效力和作用予以保护。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物权化,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的管理集体耕地,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物权法保护的过程中,可采用承包人自力救济、再次确认经营权、农用地请求返还等不同方法践行保护行动。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保护

引言:

物权法保护,更主张采用返还权利、恢复用地的方式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进行保护。即利用法定的形式,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认和再确认,以保证耕地和农村用地得以正常的使用。而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法保护的探索,相关人员需对诱发这一行为的原因建立正确的认识,以此有针对性的设计和使用保护方法。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的主要原因

(一)承包经营权的界定应进行明确的规定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物权化,需要求相关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应避免发包人以个人意志为中心,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限进行确定,以此才能更好的保护相关权利人的正当诉求和利益。而正因承包经营权的界定不够明确,才需借助物权法对所有权人进行保护。依照物权法定的原则,合理的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需以物权法的要求确立土地承包的期限

土地承包需有明确的期限,以时间为界限,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物权化。若不能考虑时间因素,将无法合理和有针对性的处理和调节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由此可见,土地承包期限的确认,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的主要原因之一,需能根据法律主体的共识和争议进行合理的确认。

(三)促使集体土地管理质量和效能显著提升

集体土地管理质量的提升,必须倚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措施。若不能有效的整合和配置土地资源,将会引发耕地流失的问题,不仅损害承包人和经营者的利益,还不利于我国农业创新能力的提升。而只有参与农业种植的农民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才能大大提升土地使用的质量。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法保护主要方法

(一)承包人自力救济方法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法保护的研究,需从不同的方面和角度进行综合的分析。一方面,需对物上请求权建立正确的认识,需了解具体的权利内容,即主要包括返还土地、防止妨害等。另一方面,需正确的使用自力救济权,应根据具体的土地承包权的界定情况,自救的专门程序等,有依据的获取物权法的保护。无论是行使防御权,还是发挥取回全的作用,都应掌握法律法规方面的“即时”性特点。若超出规定的时效规定,将失去取回全。因此,利用承包人自力救济方法时,需对土地的标的物,以及产生侵占行为的动机和行为进行全面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需依靠自身的力量重新获取土地使用权和占有权。以这种方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法保护时,不得诉诸私利,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防御和自救。当切实无法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时,需自主的寻求相关单位的帮助和指导,或依靠法律援助规范化的利用承包人自力救济方法。

(二)再次确认经营权方法

因法律权利界定模糊化,必須对物权法进行不断的修订和完善,以此才能更加全面和高效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保护。当合法用地被非法侵占时,可使用再次确认经营权的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法保护。相关人员应提供有价值的证据,请求法院立案调查,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再次确认。利用这样的方式,虽不能在短期内快速获得满意的结果,但可借助法律力量对土地侵占的损失进行有效的控制。即当法律因素介入时,可保证所承包的土地不被他人继续非法经营。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在明确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前,会禁止土地使用,以此可为后续的维权提供良好的基础。最终,使用再次确认经营权的方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物权法保护时,法院会采排除妨碍、归还权利等方式,对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进行科学处理。

(三)农用地请求返还方法

土地承包权的的界定不够明确时,就会引发权属争执的问题。当所承包的土地合伙人以不正当形式侵占共有土地时,就可使用农用地请求返还的方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法保护。而这种请求权就是行使的物权法,相关单位应根据土地的性质,正确的做出裁定。行使土地返还请求权的过程中,需能出示合法的书面文件,以便于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法保护时进行合理的区别对待。本质上需以承包合同和相关单位的登记记录为主,处理土地承包权界定的争议。利用农用地请求返还的方法时,相关权利人必须掌握有利的证据,否则无法行驶请求返还权,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利用这种方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物权法保护时,存在一定的不可控制性和复杂性。即土地权的返还,仅能返回承包土地的占有权,但因时效的因素不能有效的恢复土地的原状。因此,针对特殊的农用承包土地进行物权法保护时,需在侵权赔偿方面另行商议,并承担一定的地力下降的风险和损失。

结语:

总之,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法保护,需能根据事实认定和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保护方法或模式。相关权利人既要懂得利用法律工具自救,还需能依靠法院的审判和公平裁定保护自身的权益不受损害。相关单位应根据现实问题和法律纠纷案例,科学的对物权法进行优化和完善。以此,能够更加科学和合理的利用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实施保护。真正发挥法律法规的作用和功能,有效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令他们积极和深度的参与到农业种植和生产中,促使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顺利推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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