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安徽省太和县农村“税费征实”改革析论

2022-11-23 03:35余文庭
关键词:太和县税费安徽省

陈 勇,余文庭

(安徽大学a.经济学院;b.历史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20 世纪90 年代,农民负担逐渐加重,农村干群关系紧张,农村社会不稳定,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探索为农民减负解困的可行路径。1993 年,安徽省涡阳县新兴镇率先进行“税费合一”征收的试点,旨在解决农民负担沉重问题。1994年,同处皖北地区的太和县,借鉴新兴镇的改革经验,在全县范围内推行“税费征实”的改革。太和县由此成为中国农村税费改革县级试点的第一县。

太和县农村税费改革在当时产生了很大影响,邻近县、市纷纷效仿,其他兄弟省、市也派人过来学习经验。太和税改的作法是“统收、分管、征实”,被学界称为“太和模式”。关于太和税改的过程及内容,何开荫、孙力的论著有较为详实的叙述;[1]安徽省太和县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编《农村改革新探索——安徽省太和县农村税费改革》一书也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①安徽省太和县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编:《农村改革新探索——安徽省太和县农村税费改革》,1995年版,内部资料。此外,王殿志讨论了农产品价格变动对太和县税费征实的影响;[2]唐学军对太和县与五河县的税改方案进行对比,阐述了太和县税费改革的特点及税费合并征收存在的问题。[3]太和县的“税费征实”改革并非一帆风顺,它也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当时农民负担沉重问题,改革仅进行了三个年头就难以为继。以上研究成果对太和县“税费征实”改革推行的过程、成效及影响论述尤详,但对这种“税费征实”改革没有最终坚持下来的原由,却鲜有论及,或讨论不够,而这正是本文拟加以重点探讨的问题。

一、太和县税费征实改革的具体措施及目标

1978 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率先实行大包干,掀起了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迅速推广全国。1984年,实行了20余年的人民公社体制最终解体,相应地,原由社队为主体所负担的农业税也就转移到以家庭为中心的农户头上。特别是,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后,各级政府层层上收财权,层层下放事权,乡镇级财力空前薄弱,农村公共事业缺乏资金,基层财政入不敷出。在这种分配方式下,农民除承担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外,还承担着村级组织的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等三项提留费用,和乡镇组织的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乡村道路修建等五项统筹费用。除以上“三提五统”外,为了应付上级政府下达的各种升级达标活动,基层政府还通过摊派、加收等方式向农民索取其他五花八门的费用。沉重的税费负担,严重影响农民生产积极性,阻碍农业生产发展,农民生活艰难,“三农”问题愈发严峻。农民负担沉重问题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视,积极寻求解决之策,仅1993年,中央就一次性宣布取消43项达标升级活动,37个涉及农民负担的集资摊派项目。①安徽省财政厅编:《敢为人先——安徽农村税费改革之路》,2018年版,内部资料,第14-15页。

太和县为安徽省阜阳地区(1996 年改为阜阳市)属下的一个行政县,地处皖北平原,1993 年全县140 万人口中,农业人口为132 万,占94.3%;全县耕地175.5万亩,以农业人口计算,人均1.33亩;农民人均年纯收入593.8元。太和县人多地少,农民收入主要来自土地物产,是皖北地区农业大县,也是当时全国著名的贫困县之一。安徽省农民税负总的来说是皖北地区重于皖南地区。就农业两税(包括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而言,20世纪90年代安徽省平均税负在13%左右,而太和县则为15.5%,高出全省平均水平。1991~1993 年,太和县农民三提五统费年人均负担为46.6 元,占三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2.06%②安徽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安徽省太和县农村税费征收办法改革情况汇报(1995年1月10日)》,安徽省太和县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编:《农村改革新探索——安徽省太和县农村税费改革》,1995年版,内部资料,第182页。,大大突破了国家规定的不得超过上年农民纯收入5%的标准。除农业两税、村提乡统费之外,还有乡村自行加码的诸多名目,如广播文化费、卫生防疫费、治安巡逻费、马路建设费、人口普查费以及所谓的义务工、积累工等。[2]78这些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农村干部反映“征收部门难算清,管理部门难理清,农民拒绝难说清”。当时的太和县,无论是农民,还是基层干部,都有一种改变税费征收现状的强烈愿望。

1993年,太和县的近邻涡阳县新兴镇试行“税费合一”改革,将各种税、费一齐合并摊入地亩,固定每亩耕地缴纳承包费30 元,此外不再多征一分钱。改革成效显著,农民负担减轻,该年人均税费负担55.4元,比1992年人均76.28元,减少了20.88元。[4]171群众满意,干群对立关系立即缓解。受新兴镇改革的启发,1994 年,太和县提出“以改革求发展,以改革减负担”,试图实现减轻农民负担、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简化农业税费征缴程序、减少税费征缴运转环节的目的③邹新华:《就农业税费改革的有关问题答县电台、电视台记者问(1994年6月7日)》,安徽省太和县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编:《农村改革新探索——安徽省太和县农村税费改革》,1995年版,内部资料,第165页。,着手制定税费改革的具体方案。

太和县的具体措施有:(一)取消粮食定购,实行公粮制,定量征实。先定额度。1994 年太和县农民人均应纳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任务13.42元,每人按规定应收三提五统费29.69元(以上年全县农民人均收入593.8元乘以国家规定的5%而得),税、费共计43.11元;再折实。按六成小麦、四成玉米当年定购价加权平均折算,每人应纳公粮66.3公斤;摊入地亩。全县人均1.33亩,合每亩应交公粮50公斤。这是全县总的情况。各乡镇人均地亩数悬殊较大,分若干计税类型:每人分得地亩数在1~2亩的,按每亩50公斤征实(小麦30公斤,玉米20 公斤);每人分得地亩数2 亩以上的,超出部分按每亩25公斤征实;人均地亩在0.5~1亩的,每人按50 公斤征实;人均低于0.5 亩或无地农民,免征实,按国家规定计征农业两税和三提五统费。[1]135,276根据“征减适度,分类落实”的原则,对于特别困难户,经村组评议、乡政府批准,可按比例减征甚至免征;对于重灾户,按照县及以上政府批准,按一定比例减免征实数额。(二)统收分管。农业两税、各项费用由分项征收改为合并征收。政府分解征实任务,县分解到乡镇,乡镇分解到村,村分解到组、户。农户分夏、秋两季定时到指定的粮站缴纳公粮(夏季60%,交小麦;秋季40%,交玉米)。征实前,粮食部门即要做出征实所需资金的预算,由农业银行提供贷款。粮站收到粮食后,按政府审定的粮价,结算成粮款,划拨给各乡镇财务办公室。继而粮款分流,税、费分开结算,资金分块管理,部门各自负责。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划拨财政所账户,纳入预算内管理;村提留、乡统筹费划拨乡镇农经站,纳入集体资金账户,分村列户,专款专用。村提留款所有权、使用权归村,实行村有乡管,按年度向群众公布收支情况,向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决算情况。(三)核实标准,明确奖罚。太和县制定《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卡》《农业税费征实到户通知书》《农业税费征实数量核算表》等,建立农民负担监督和资金审计制度,县审计局、财政局、农经站按规定对农业税费收支定期审计监督,接受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社会群众、人大代表等监督。严格农民负担标准,杜绝违规操作,严禁加收任何费用。规定征实后农民负担不得水涨船高,农民完成征实任务后,有权拒绝一切没有法规依据的负担。太和县改革受到上级政府支持,政策一定三年不变。

太和县税费改革基本实现了三年既定目标:其一,农民负担减轻。主要表现在村提留、乡统筹费的大幅降低上。1994年全县“三提五统”占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7%,虽仍略高于国家规定的5%规定,但与改革前12.06%的水平,负担已大为减轻。1995年全县“三提五统”占上年人均纯收入5.27%,1996 年为3.11%,三年平均为4.5%。仅三提五统费,每个农民每年比改革前减轻负担13.9元。[5]134其二,征收程序简化。改过去交税、交费、交粮、交钱多道程序为征收公粮一道程序,“一道税,一口清”。农民按时定点缴纳粮食,粮站收购,减轻了农民往返多次缴费的工作量;改过去按人、地、产值、纯收入分项计征为总量控制,合并落实到田亩上,税费征收标准清晰,农民负担总量得到控制,交税积极性提高;税费项目明确,农村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情况得到遏制。其三,及时完成国家税收任务。征实改革当年,太和县仅用5天时间,31个乡镇完成夏季农业税891万元,农业特产税786万元;①太和县农业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1994年午季农业税费改革试点情况的汇报(太农改办字(94)8号)》,安徽省太和县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编:《农村改革新探索——安徽省太和县农村税费改革》,1995年版,内部资料,第210页。仅用7天时间,全县征实夏季入库粮食4900多万公斤,基本完成了全年的4993公斤征实任务。②太和县农业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太和县人民政府县长马明业同志关于农业税费改革工作的广播、电视讲话(1994年6月21日)》,安徽省太和县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编:《农村改革新探索——安徽省太和县农村税费改革》,1995年版,内部资料,第120页。农民交粮,政府结算,规避了粮、款牵连,减少催粮要款现象,降低了基层干部工作难度,融洽了干群关系,收税效率提高。基层干部压力减轻,才有心思花时间改善农业种植结构,发展优质高效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其四,资金管理效率提高。各乡镇成立财务办公室,抽调具体人员办公,负责征实粮款的统一结算、管理。税归财政,实行预算内管理;费归集体,由农经站统一管理。集体资金专款专用,不准平调、挪用,县审计局、财政局等定期审计监督,保证资金用于农村公共事业。资金流向明确、责任清晰,资金滥用现象减少。同时,征实粮款统一一次性结算,压缩了结算程序,减少了资金往来划拨频次,保证了资金安全。

太和县农村税费改革成效迅速,为邻近县、市所关注。同处阜阳地区的临泉、颍上等县纷纷效仿太和县的作法。1995 年,连地处皖东北的五河县也开始在本县农村实行“税费合一、统收分管”的改革。③安徽省财政厅编:《敢为人先——安徽农村税费改革之路》,2018年版,内部资料,第39-40页。至该年上半年,同时还有河北、河南等7省50 多个县实行了类似于太和县的农村税费改革。[1]11

二、太和县税费改革难以持续的原由

尽管太和县“税费征实”改革卓有成效,且声名远扬,但到了1997 年,即三年不变期限一过,却终止了第一轮税改。“税费征实”改革效果明显,为什么实行了仅三年却难以为继?这里试作分析。

首先,征实方式未完全体现税费负担公平原则,出现地区间财政资金不平衡问题。相较于过去按照收入、耕地、人口、产值等多种计税依据,这种以土地为标准征收税费的方式,标准单一,程序简单,税额明确,不仅利于政府收取税费,农民也容易计算、上交税费。但是,这种单一标准并不完全合理,往往造成农户间的苦乐不均和乡镇间的财力失衡。根据方案实施细则,村民小组人均地亩1~2亩的,每亩按50公斤计征公粮。太和县胡总乡,1996 年人均1.8 亩地,每人承担征实任务90公斤,征实折款每人134.55 元;而税镇镇人均1.1亩,每人承担征实任务55 公斤,征实折款每人82.23 元。[5]136前者比后者每个农民多负担52.32元。而细则又规定,人均地亩在0.5~1亩的,每人按50 公斤征实,那么,人均6 分地的乡镇与人均9分地的乡镇,两个地方的农民税费负担又是一样多,都是50公斤粮食,这样的计税结果显然有失公平。乡镇间人均占有耕地有多有少,不仅造成征实数量不等,征实折款不等,还直接导致各乡镇村提乡统资金不等。胡总乡与税镇镇人口规模相当,都有4万人口。1996年,胡总乡村提乡统费每人87.71 元,而税镇镇村提乡统费则为每人39.26元,中间相差48.45元。这样,就整个乡镇而言,胡总乡的村提乡统集体资金就要比税镇镇多193 万余元。由于土地资源差异,同一个县内两个人口规模差不多的乡镇,集体可支配财力却差异如此悬殊。

征实方式改变了农民负担标准,各村镇之间上缴税费差异较大,村提乡统资金不平衡,农民负担轻重不一,从而放大了单一标准的缺陷。因此,实行税费征实改革后,太和县有些地方的农民反应负担不降反升。如坟台镇人均耕地1.8亩,与其他乡镇相比人少地多,1994年实行征实后,征实数超过40万公斤,平均每人增加了20公斤的公粮负担。与其相反,税镇镇人均耕地1亩稍多,1994年征实任务204 万公斤,提留统筹费123.81 万元,比按1993 年农民人均纯收入605 元的5%征收提留费少了近22万元。[6]166由于历史的和政策的原因,村镇之间产业结构不一致,种粮为主的乡镇田地多,因而税费就多;第二、三产业发达的乡镇田地少,因而税费较少。相较于粮农,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收入较高,但是上交农业税费少,税费负担不均衡导致农民生活水平存在人为差异,这不利于激发种田农民的积极性,显然也违背了税费改革的初衷。

其次,农业特产税纳入征实范围出现了税挤费现象。按照1983年国务院关于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农业特产税(当时称农林特产农业税)是对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特产生产经营并取得收入征收的一项税收。政策规定农业特产税只针对从事农业特产生产经营的个体,对非农业特产的粮食产出不得收取。目的是调整农村产业结构,调节农民收入差距。原则上来讲,农村农地种植农业特产,国家向其收纳了农业特产税,在征收农业税时,就要在计税面积中剔除农业特产用地面积,不再向其重复征收农业税。太和县农业税费征实改革为了简便起见,是将特产税和村提乡统费都并入农业税一起征收的,这就改变了国家关于农业特产税必须据实征收的规定,转而一律按照耕地面积来平均分摊,此举无疑加重了只种粮食作物而不种植农业特产的粮农的负担。而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国家下达到各县的农业特产税征收任务递年加增,在农业税收中其税额增长又是最快的,太和县1994 年农业特产税为786 万元,1995 年为1500 万元,1996 年猛涨到2400万元。[7]148改革方案规定农民税费总额不变,但收上来的税、费是要分管的。在征实总量相对稳定的情况下,政府优先保证农业税收及时足额上缴时,三提五统费就会相应受到挤压而减少。农业特产税增长过快必定挤占集体资金,基层政府经费收入一减少,农村集体事业和公益设施建设必然会受到冲击,对于改善农民生活、增加农业再生产投入产生不利影响。1994年为太和县改革方案实施第一年,农业两税收入只占到该县征实折款总额的32.3%,作为集体收入的三提五统费加“第三块资金”之和占到67.7%。但到了1995 年,由于农业特产税大幅度增长并且要求午季一季交清,集体收入被大幅挤占,三提五统费只能占到征实折款总额的53.3%了。该年全县应收入的三提五统费为3471.6 万元,结果实收2939.43 万元,形成532万元的负数。[8]157乡镇集体公共资金出现了一个很大的缺口。

其三,资金管理出现问题。村提乡统费是属于农村集体性质资金,由乡、村两级所有。按照改革方案,集体资金由农经站统一管理。但具体实施过程中,有些地方并未严格按照规章办事,集体资金或延期划拨到账,或干脆被中途截用。先看乡统筹。太和县原墙镇1994年夏季结算后按规定应及时将88 万元提留统筹费划归乡农经站管理,但直到11月24日才到位37.4万元,其余50万元在中途即已经被切割使用,不可能再划归农经站账户。大庙乡也是如此,1994 年全年提留统筹总额140 万元,被半路使用的有:教育附加费交给县教委46.5 万元,民兵训练费交县武装部4 万元,卫生三项建设交县1 万元,文化教育培训交给县3 万元,建电视塔被县“借走”4.2 万元。①董子清等:《太和县农业税费征收办法改革运行情况调查》,安徽省太和县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编:《农村改革新探索——安徽省太和县农村税费改革》,1995年版,内部资料,第233-234页。再看村提留资金。改革方案规定村提留款所有权、使用权归村,实行村有乡管。但相较于乡统筹而言,村提留资金更没有保障,各乡镇普遍返还不足。甚至少数乡镇违反规定,将提留资金直接归入财政账户,纳入预算内管理,村组织普遍不知道村提留款的具体金额、存储及使用情况。乡统筹费被占用,乡镇缺乏资金,不得不挤占村提留款;村组织公共事业缺少资金,村干部不能兑现工资,影响干部工作积极性,致使村干部说:“农业税费改革好了乡政府,苦了村委会”。②王心云:《紧急行动,加快节奏,继续做好完善农业税费改革的试点工作》,安徽省太和县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编:《农村改革新探索——安徽省太和县农村税费改革》,1995年版,内部资料,第108页。村组织直接面对群众,村提留缺乏经费,村干部会再次向农民伸手要钱,税费改革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其四,政策环境发生变化。我国过去的农业税以征收粮食为主,故称公粮。1985年,国家着手改革粮食购销体制,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农民按照定购价向粮站缴纳粮食,财政部门直接从农民所得粮款中将其应纳的税费扣除,自此,农业税由征粮为主改为折征代金。而太和税改采取的是征实,仍是一种变相的公粮制。一般人认为,由征代金改为征实是一个倒退,不符合农税改革的大方向。①吴昭仁:《太和、涡阳两县税费收取办法改革的情况和建议——在全国政协减轻农民负担研讨会上的发言(1996年7月4日)》。到了1997年,中央粮改政策出台,要求农民交售定购粮时必须户结户算,不准代扣三提五统费,交公粮的办法就与现行政策发生了抵触。

当然,以上四种情况只是税费征实改革所产生的“果”,而非改革成果难以维持之“因”。导致太和县税费征实难以为继的最为重要的原因则是粮价波动使基层政府所仰赖的“第三块资金”失去了来源。

三、太和县“税费征实”改革中止的深层原因

那么,何为“第三块资金”?在税费征实过程中,会产生两个不同的价格,一是市场粮价,由粮食市场供需规律自发形成,且随市场行情波动而变化;另一个是政府规定的征实结算价格,一经确定即相对稳定。市场粮价变动不居,不可能在长期内与征实定价保持一致。这样就可能导致两种情形,市场粮价高于结算价格时,由于征实数量不变,粮食市场价值总额超过征实结算价值总额,相关部门因而得到一笔额外收益,超出结算价的这一部分资金就被称为“第三块资金”;相反,市场粮价低于结算价格时,相关部门即会产生亏损,成为额外负收益。因此,结算价格确定的合理与否,会直接影响到财政部门能否完成税额上缴任务,村、镇能从中提留到多少集体资金,粮食企业在除去经营费、保管费后能获得多少利润。

太和县的情况更为复杂些。当时我国粮食市场仍然存在双轨制,国家每年要发布定购价格,向农民定购大量粮食。太和县是产粮区,每年国家下达的粮食定购任务大致在4000万公斤。实行税费征实后,仅征实一项每年所收公粮数已远远超过了定购粮规模。因此,太和县实行税费征实,粮食定购自然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但国家每年发布的定购价,仍对太和县征实中的结算价具有指导意义。在定购价远远低于市场价的情况下,粮食部门肯定坚持按定购价结算,各乡镇总是坚持按市场价结算,而财政部门则主张按市场价与定购价之间的中间价结算,以减少粮食部门的亏损而少向其支付财政补贴。结算价的制定,要兼顾各方利益。

太和县的处理办法是,定购任务之内的公粮,按国家定购价结算;超出定购任务之外的公粮,按中间价结算。如1995 年,国家下达给太和的粮食定购任务是4393 万公斤,而该年全县税费征实实收公粮5016万公斤(不包括代金)。[8]158那么,4393万公斤的公粮就按当年的定购价每公斤1.05元结算(以小麦价为例),超过国家定购任务的623万公斤,则按照上年制定的中间价每公斤1.45 元结算。两项数据相加,即为公粮结算的成本。假如这些公粮经粮食部门全部以市场价卖出,得到的销售收入,去掉结算成本,去掉作为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归入财政的部分,再去掉三项提留、五项统筹归入集体账户的部分,剩下来的结余就是我们所称的“第三块资金”了。显然,这是一笔不小的数字。

公粮制实际上是将农民的税费负担以粮食这一实物形式给固定下来。农民通过缴纳固定数量的粮食来抵充应缴纳的各种税费,而每年粮食价格的波动似乎不再对农民税费负担的多少产生影响。但其实,“第三块资金”仍是一种强加在农民头上的暗税,它是在农业税费征实中因粮价因素而在农业两税和提留、统筹之外产生的一块集体资金,只是没有超出国家规定的限额,农民也不能明确感受到它所带来的负担。按照规定,作为集体资金,“第三块资金”要用于增加对当地农业生产的投入、保险以及农村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如太和县原墙镇1995 年夏季提取的“第三块资金”33.2万元,用于农户家财保险13万元,村干部保险1.1 万元,程控电话5.9 万元,投资办厂10 万元,县里借款4.1 万元。②董子清等:《太和县农业税费征收办法改革运行情况调查》,安徽省太和县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编:《农村改革新探索——安徽省太和县农村税费改革》,1995年版,内部资料,第234页。但是实际上,该项资金使用灵活性很大,如1994年,该县坟台镇“第三块资金”有100 万元左右,镇里并没有将其用于追加农业投入、发展公益事业及留10%作为公积金,而是拿了60 万元给一家私人企业修路,又向该企业贷款30万元。[6]165在其他集体资金被基层政府层层挪占的情况下,正是由于有了这笔可以机动使用的“第三块资金”,才使得乡村组织赖此得以正常运转,集体公益事业得以正常进行。也就是说,“第三块资金”的存在,使得太和县税费征实改革才能够进行下来。

20 世纪90 年代初期,我国粮食价格逐年攀升,因此国家制定的定购价和市场自发形成的市场价都是逐年上升的,只是上升的幅度不尽一致,两者之间的价格差距也是正向存在的,即市场价总是高于定购价,如主要粮食品种小麦(如表1),1994 年定购价每公斤1.05 元,而市场价则为每公斤1.7 元,每公斤有0.65 元的差价,其他粮食品种玉米,同样有幅度不等的差价。因此,通过税费征实,镇、村每年都能获得一定规模的“第三块资金”。1994 年,即试行征实方式的第一年,太和县征粮入库6523.7 万公斤,共折算成人民币6773 万元。由于当年市场粮价高于征实结算价格,上缴农业两税以及保留村提留乡统费之后,余款1379.6 万元,作“第三块资金”处理。①安徽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安徽省太和县农村税费征收办法改革情况汇报(1995年1月10日)》,安徽省太和县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编:《农村改革新探索——安徽省太和县农村税费改革》,1995年版,内部资料,第184页。1995 年,由于农业特产税额大幅提高,挤占了“三提五统”,造成的集体资金缺口即由“第三块资金”填补。

表1 太和县小麦市场价和定购价变化表(单位:元/公斤)

然而,自1996 年开始,市场粮价开始逐年下降。1997 年,定购价格反过来超过市场价格,如小麦的市场价为每公斤1.22元,定购价则为1.49元,如继续像前几年那样按定购价结算,就等于粮食部门花高价从农民手里购得粮食,然后低价卖给了市场,粮食部门非但没有了盈利,还需要财政对其追加补贴以弥补损失。对于乡镇和村集体而言,“第三块资金”为负,不仅不对乡村集体资金有补,相反还可能挤占村提乡统费。征实方式使政府产生较大亏损,基层办公经费和人员报酬无法保障,财政还需倒贴资金,严重打击了基层干部积极性,太和税改因而失去了内在驱动力。于是,从1997年开始,太和县改变了原来的税费征实方式,以乡镇为单位,将农民每年依法承担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以及村提乡统费,人均限额控制在140 元以内,一定三年不变。[9]农民负担总量由依据地亩实行征实转变为依据承包耕地人口实行均摊,且折算成货币征收。作为一种单一改革方式,太和县税费征实改革没有彻底解决农民负担沉重问题,也不能适应市场粮食价格的变化,因而难以持续。

结语

农村税费制度改革是继家庭承包责任制之后安徽人民的又一创新之举。在全国范围推广改革之前,安徽省局部地区已进行了长达十余年的早期艰难探索。1994 年,为响应国家减轻农民负担的号召,皖北地区的太和县提出“以改革求发展,以改革减负担”的工作思路,通过农业税费改革探索减轻农民负担的新途径。在征收税费时,采取“统收、分管、征实”的办法。这种被动适应性的单一改革方式,在短期内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并不具有持续性。税费征实改革仅实行了三年,即告中止。

太和县税费征实的改革试点,为后续农村税费改革的全面开启提供了经验与条件。经验表明,税费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单方面从减轻农民税负入手,并不能解决根本性问题。2000年以后,安徽省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税费改革试点时,就汲取了太和税改的经验教训,尝试以精简乡镇机构、落实义务教育经费、改革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配套式改革来弥补单一式改革的局限,从而开启了我国农村税费综合改革的序幕。2003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动了农村税费改革;为彻底解决农民负担问题,2005年中央决定,于2006 年起全面取消农业税。我国农业税改革的一系列重大进展,与包括太和县在内的安徽省在农村税费改革方面的先行探索之功是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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