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徽州里甲赋役文书研究
——基于黄山学院图书馆馆藏资料

2023-03-13 01:01吴秉坤
黄山学院学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保甲徽州文书

吴秉坤

(黄山学院图书馆,安徽黄山 245041)

里甲制是明清时期社会基层治理的重要模式,具有赋役征收、治安管理、道德教化等社会功能,是明清史研究的重要内容。徽州民间文书档案留存较多,其中就有不少里甲赋役文书,为明清里甲制的研究提供了宝贵素材,故而有关徽州里甲制的研究成果相对比较丰富①。以黄山学院图书馆馆藏徽州里甲赋役文书为线索②,对清代徽州里甲制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都图与都保

明初开始直至明代后期,江南不少地方同时存在都图与都保两种不同的建置,“一为都图,以人户划分为主,属黄册里甲系统;一为都保,以地域划分为主,属鱼鳞图册系统。”[1]徽州地区亦是如此,有关方志虽无明确记载,但栾成显从遗存的徽州文书推测,“在徽州府休宁县、祁门县等,明代各都之下亦有都图与都保两种不同的建置,各都之下一般分为十保,系鱼鳞图册的经界区划;而都之下所属各图却为数不等,乃是以人户为主的黄册里甲编制。”[1]258这种区分在徽州土地买卖契约中体现为:以某都某图某甲某户某丁来表述交易人的纳税户名,以某都某保某字某号及税亩、土名来定位交易土地。栾成显又根据徽州文书指出:“万历清丈以后,休宁县各图所属只有一个鱼鳞字号,即黄册的里甲编制与鱼鳞图册的字号划分已趋于一致,从而表明,该县自明初以来不同于黄册里甲编制的鱼鳞图册都保区划已被废除。”[1]261

诚然,清代徽州土地买卖契约中大部分不再以“都保”来定位交易对象,而仅仅以鱼鳞字号和土名来表述。但是徽州祁门县的契约文书还一直使用“都保”区划来定位土地,该习惯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如《咸丰十年四月祁门县洪渭璜立杜绝卖契》所示:

立杜绝卖契人洪渭璜,今有承祖遗下民田一俻,坐落十一都一保,土名杨树下,系藏字□□,计积□□,计税□□,计正租六秤零六斤,今因正用无措,自愿央中立契出卖与李国茂祀名下为业,当日得受时值价洋银八元正,比即银契两明。未卖之先,并无重复。自卖之后,听凭受人照契执田收租,家外人等无得异说。如有来历不明,尽是卖人自理,不涉受人之事。所有税粮系在十东都一图十甲洪积立户的名绣航名下,听凭起割过户供纳,契后不必另立推单。恐口无凭,立此杜绝卖契存照。

咸丰十年四月 日

立杜绝卖契人:洪渭璜

凭中:族兄宝举

如上所示,该田坐落十一都一保,藏字号,土名杨树下,税粮则在十东都一图十甲洪积立户绣航名下,都保与都图二者区分得很清楚。另外,根据该契所在的同批文书可知,祁门县十一都七保有“闰”字号、“朝”字号、“道”字号,同时九保亦有“道”字号,可见都保制并非一般所认为的一保一字号。再如《顺治十八年十二月祁门县程继祖等立议合文》:

立议合文人程继祖、吴应臯等,原有承祖程友名佥业山地一俻,坐落黟县七都十二保,土名角坞口,系经理人字□号,计山地税二亩五分。先朝成化年间有吴仕容、吴友达葬祖六穴在山,立有文约管业无异。今奉新朝清丈佥业归户,其税粮原在黟县七都二图十甲汪添甲下胡进户内递年供解粮银二钱四分,程纳二股,吴纳一股,以前程粮佥业归使费二家派明,尽行清讫。自后遵此,付程完纳,不得违误。但十年里役贴备共银五钱,亦照股付程转付黟里无词。自立合文之后,二家子孙各管各业,毋得生端异言。如违甘罚银一两公用,仍遵此文为准。今恐无凭,立此合文一样二张,程吴各执一张存照。

顺治十八年十二月初二日

立议合文人:程继祖、吴应臯、程可德、吴应祖、程奕祖、吴应芳、程衡、吴盛元

中见人:吴元阳、吴君庸、许振先

黟县的契约文书留存不多,就目前已知资料而言,清代黟县的契约文书中已经不再使用“都保”来定位土地,仅用鱼鳞字号而已,该合同中的黟县“七都十二保”应该是祁门县业主根据祖上明代买契记录的信息所抄录,这反映了都保制并非一般所认为的一都十保。

因此,根据清代祁门县契约文书可知,鱼鳞图册都保区划在清代依然还有地区留存使用,一都十保并非定制,一保也并非一个鱼鳞字号,一个鱼鳞字号也并非仅在一保。

二、户籍与户役

清代徽州里甲制相较于明初里甲制有所变化,原有的一里十甲演变为一图十甲,每甲“里长户-甲首户”结构演变为“总户-子户”结构,学界或称之为“图甲制”,以示区别。在图-甲-总户模式下,宗族通过垄断总户户籍而垄断一甲甚至一图,巩固和强化了宗族地位,“图甲户籍的合法性,客观上促进了基层社会特别是宗族、村族通过垄断图甲户籍的组织化。”[2]如《乾隆二十八年七月祁门县二十二都二图十甲合同》(以下简称《十甲合同》)所示:

立议合同文约人二十二都二图,奉旨修城,十家合议,共输银一百五十两,每甲应输银七两五钱,十甲共银七十五两,仍银七十五两,照二图粮税分派,二共银一百五十两。后有费用亦依甲分一半、粮税一半均出,经首人毋得推诿,如有一人推诿者,十家合议公罚。立此一样十纸,每甲各收一纸为照。内批,其银九七足色,只此。

乾隆二十八年七月十一日

立议合同文约人二十二都二图

一甲王发祥,经首人王师钊

二甲王鼎兴,经首人王和春

三甲王道新,经首人王秀文

四甲王鼎盛,经首人王德风

五甲洪显邦,经首人洪德祖

六甲金德辉,经首人金惟兴、金时城、金惟凤

七甲金万钟,经首人金宾

八甲王道成,经首人王信

九甲王思学,经首人王问荚

十甲王大成,经首人王亮魁

通过该图《十甲合同》可见,每甲总户皆为一族一姓,经首人皆为该姓的代表,故而合同中直言是“十家合议”,而且该图十甲中有七甲总户皆为王姓,说明王氏宗族在该图居于主导地位。至于总户与子户的关系,可从该图三甲总户王道新户与子户江用训户的两份文约看出:

立合同文约三甲王道新户同江用训户,近因人心不一,今合众商议,立为文约,所有江用训丁粮递年约期五月初六日交付,代兑上官,不得有累头户,所有差役用费亦不得有累江用训户,如违听从执约理论,恐后无凭,立此文约存照。内批,费用每一税丁贴银一分,只此。

康熙五十六年五月初六日

立文约人江国训、江国法、江三元、江官宝、王廷俭、王廷候、王学饶

立托约人江小艾等,原身户名江用训,向寄在本都二图三甲,粮系身等完纳。近因甲内充当事繁,自愿出银四两正,付王道新户众收领生息,所有本甲临充乡保并迭年造册值月差费,俱托道新户管理。身等迭年钱粮营米自应照例完纳,不得拖欠,若有拖欠以致县主乡征,分该甲内食用之费,照欠公认。至于修造县堂、城墙、儒学公事,身等自愿量力公出,不在前文代为管理之内。今欲有凭,立此合同存照。

乾隆五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立托约人:江小艾、江起圣

中见:王际丰、王中芙、王廷弼、王盛纶

奉书侄:江显达

在这两份总户与子户的前后协议中,总户拥有对子户的“管理”权,即督促子户及时缴纳钱粮国课,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宗族通过掌握总户对子户的管理权来获得对地方事务的管理权。

另外,在《十甲合同》中规定:“后有费用亦依甲分一半、粮税一半均出”,甲由户而立,意味着图甲对地方事务经费的承担既按粮税平摊,又按户籍平摊,故民间称这种地方差役负担为“户役”。这种“户役”具有身份约束性,很难摆脱,如《光绪九年三月婺源县十九都一图六甲户役合墨》所示:

立议合墨人俞良珪公支孙釴福、釴深、浩訚、浩虎、浩诚、浩瑜、浩全,及良玉公支孙浩裕、枋亮、枋焕等,原身祖珪、玉二公同胞昆季,原居十九都西源地方,共承应一图六甲户役,后玉公迁居高枧叚地方,自来六甲户役俱系珪公支孙就近承值,其所共众租殖利亦听就近理收,以给承役费用,出入颇敷,相安无异,由来二百余年矣。不料玉房支裔乃自粤兵压境,宗谱被焚,人丁被杀被掳,孤苦零丁,其所存者糊口远方,难以自给。今蒙珪房支孙体谅,玉房支裔六甲缮书、乡约、甲催等役,概不承充,以全族谊。兹经中令出洋蚨敷众,不得再问玉房后裔补贴充当诸役。两遵中议,唯恐子孙后生饶舌,爰立合同一样二张,各执一张存据。再批,玉房支孙敷众洋蚨七元正,当日经中交珪房支裔领讫。

光绪九年三月吉日

立议合墨人俞良珪公支孙:房长俞釴福、釴深、浩訚、浩虎、浩诚、浩瑜、浩全

良玉公支孙:浩裕、枋亮、枋焕

中见:七甲釴彬、釴钟、兴琳,九甲胡福春、涵远

眷中:单远中、程子平

代笔:俞炳庭

俞良玉原本与俞良珪共同承担一图六甲的户役,在俞良玉迁居外地200余年之后,其支孙后裔依然被六甲户籍所约束,理论上依然要承担六甲户役。刘道胜指出清代徽州图甲户籍具有“共有性、继承性和虚拟性”[2],从“户役”承担的角度而言,清代徽州图甲户籍应该还具有身份约束性。

三、保从里转

关于清代里甲与保甲的关系,一般认为里甲制被保甲制取代是历史发展必然趋势。然而,从徽州文书可见,清代徽州基层组织一直以图(里)甲为主,保甲组织未能取代图(里)甲组织,反而一直依附于图(里)甲体系。黄忠鑫认为,“在徽州赋役保甲合同文书的语境中,清代保甲的推行主要以图甲为基本框架,是在图甲基础上添设的一个职役,长期沿用或模仿图甲的结构和运作方式。徽州民间长期存在图(里)、保并存的格局,它们之间的功能或有重合的情况,却没有发生更替。”[3]对此,徽州文书中有一种很形象的表述,即“保从里转”,如《同治六年五月歙县张立诚立揽约》所示:

立揽约人张立诚,今因本图八甲轮值现年大差,旧例保从里转,所有鸣科公支下分法保役,应同治六年夏至为始,同治七年夏至为终,催征里役,一概揽到房长建亭叔鸣科公支下分法保役六个月,官前应答、飞差过图、投词息争、催纳钱粮,一并经管人充当承办,凭议所有该身花户津贴大差使用照例归充当人承收取讨,与出托人无涉,彼此两相情愿,并无反悔等情,今欲有凭,立此揽约据。

同治六年五月 日

立揽约人:张立诚

凭中:张志远、张济川

亲笔

从这份文书可知,该图旧例“保从里转”,可以理解为保役随从里役按年轮转,也可以理解为保役按里甲轮流充当,保役与里役合而为一,具体表现为张立诚所承揽的八甲现年大差既有里役又有保役,包括官前应答、飞差过图、投词息争、催纳钱粮之类,保役与里役融合于图(里)甲体系之中。再如《乾隆五十四年十一月歙县方自春等立议十排保甲合同》:

立议合同十排、保甲等,吾乡向来风化纯良,奉公守法,近因村烟繁盛,庄棚附居广多,有等无知妄作非为,或窝头或偷窃,种种不法,深为痛恨,若不议立规条,将来效尤渐甚,实为合图之害。是以十排、保甲公立条规,演戏昭著,务宜同心协力,去匪安良,庶几有益于乡党也。恐口无凭,立此合同为据。

一议,拿获赃贼,十排、保甲公呈送官究处。

一议,获赃窝头,十排、保甲公呈送官究处。

一议,收留面生可疑之人作匪落脚希图物利,查出罚戏两台,令其改过自新,强者排甲公呈送官究处。

一议,失物可疑之人,齐集十排、保甲公同搜捡,捡出送官究处。

一议,豪壮三五成群沿门强讨,阳为乞丐,阴则撞白抓鸡,殊属可恨,凡强壮乞丐者,公议概不打发,违者罚戏一台。

乾隆五十四年十一月 日

立议合同 十排:一甲方自春、二甲张竹懋、三甲张德振、四甲张文鹄、五甲张良位、六甲张懋德、七甲张国懋、八甲张德茂、九甲姚叙孝、十甲张際科

保甲:方宠盛、方自春、张恒盛、张際科、张懋德、张德茂、张国懋

十排乃是图甲排年的简称。在这份有关地方治安的合图公议中,图甲排年与保甲共同承担治安责任,而且二者人员安排高度重合,七个保甲中有五个同时担任图甲排年,可见当地保甲职责的履行需要图(里)甲体系的支撑。又如《康熙六十一年正月歙县二十三都六图五甲合议》:

立合议一甲黄赞周、二甲黄以宁、三甲黄肇承、四甲汪予怀、五甲方良卿等,今有二十三都六图旧例,原系两保承值,共计十一甲,于康熙六十年六、七、八、九、十、十一共六甲俱自分去认保承值,而一、二、三、四、五甲仍遵旧例共议一保以应宪役,又恐学宪临府大差以及兵乱大役,一人力绵不能支应,议会众甲帮补,至于冬至各役悉照旧例轮保,自认所管地方,自七里湾至张家山止,其余地方有各分管承值,今于康熙六十一年宪票点出有五甲张延龄慨允承值,嗣后即以四甲、三甲、二甲、一甲接役轮充,周而复始,永以为例,轮到不得推委,有误公事。此皆五甲人等出自情愿,并非强逼,如有轮到推委误公,罚银一两,以贴认保之人使用。恐后无凭,立此合议一样五纸,各收一纸存照。

康熙六十一年正月 日立

合议:黄赞周、黄以宁、黄肇承、汪予怀、方良卿

一图(里)十甲是标准的模式,该图却有十一甲,这是非常罕见的。按照该图旧例,一图分为两保,一至五甲承值一保,六至十一甲承值一保,这应该是按地域划分的。文书中明确说明,虽然官方指定的保役承担者是“张延龄”,但实际却由五个图甲接役轮充,永以为例。而且签名画押当中没有“张延龄”,应该是五甲上报官府时虚拟的名字。

虽然徽州的官方与民间积极推行保甲,但由于保甲的组织编制一直未能脱离图甲的框架,“采取的是以图甲代保甲”[4],保甲职能与图甲高度重合,表现为保役按图甲轮流充当,即“保从里转”。

四、均图、增图与分保

清代赋税征收沿用里甲制,必然会产生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由于里甲的土地变迁频繁,寄庄现象普遍,很容易造成田税的隐漏与转嫁,赋税征收的过程也更加复杂。二是杂差杂役与里甲正役按里甲摊派的做法,因里甲规模不等而造成甘苦不均。”[5]所以,清初顺治朝与康熙朝皆对里甲制进行调整,力图实现赋役均平,以保障里甲制的顺利运转,这种政策落实在徽州表现为“均图”与“增图”。关于清初徽州的“均图”与“增图”,由于资料稀缺,相关的研究成果不多③,基于黄山学院图书馆馆藏相关文书,略作阐述。

顺治七年四月祁门县沙堤叶氏立议合同

沙堤叶文祖、道统、道津、道高、德伟、德敷、德美,今因奉旨均图,各都图里排照粮多寡分拨,有粮多者拨出,粮少者扒补之例。本户共承祖十甲叶永宁户,现今共粮三十余石,若果均图分扒,恐有扒补他户之弊,然本户同祖共祀,不能分拆,又祖户叶永宁原系五股均当,无人愿离祖户,为此通户佥议,祖户叶永宁向来五股承充,今仍照旧文,五股无异。倘或以粮多扒入他户,亦悉照依祖文五股均充,不得偏扒何股,所有官中费用,悉以五股为率,照股均出,不得以粮税多寡异词。立文之后,各宜遵守,如违罚银十两公用,仍依此文为准,今恐无凭,立此合文十纸为照。

顺治七年四月十七日

立合同文人:叶文祖、道统、道津、运贞、道高、德伟、德敷、长安、德维、德松、德时、德槐、德建、华忞、美春、相栻

书人:自采

根据这份合同,清初徽州的“均图”按照钱粮之多寡为标准,粮多者拨出,粮少者扒补,该政策削弱了宗族的力量。清代图(里)甲总户模式下,宗族以总户或祖户的名义维系在一起,共同承担官府的赋役,如果分拆出去,就削弱了本族共同承担风险的能力。且宗族内部以股份轮流充当差役,强行切割一股出户,会导致宗族内部矛盾。为了保障宗族的凝聚力,叶氏宗族采取“五股均充”的方式来共同承担在他户名下的差役,以保证宗族力量不被分割。

在官府强行调整的同时,民间也在积极进行图甲内部的自我调整,如《雍正十年正月婺源十一都五图立议合墨》:

立议合墨人十一都五图人等,今因十甲汪岩丁粮稀罕,复集江龙入甲,以作汪江岩朋充,其江龙从前通知未出公费之礼,今会同十甲自情愿将首字四百六十九号,计税七分二厘,计租六秤,图内照甲轮收,以作入图之礼,其租照额交纳,斤两不致短少,其税分派各甲交纳,日后图内面议之人同汪岩朋充里役,图内不得生端异说,今欲有凭,立此合同一样十张,各执一张为照。其江龙入图田契付三甲余庆户余宜夏手收执,要证将出无辞。日后交粮各自上号,其税每甲收七厘二毫。

雍正十年正月 日

立议合墨人 十一都五图:一甲汪正起,二甲汪茂德,三甲余庆,四甲程德胜,五甲胡勋,六甲叶正兴,七甲汪永昌,八甲叶进,九甲叶当,十甲汪岩、江龙

在这份合墨中,因十甲汪岩户“丁粮稀罕”,无力独自承担十甲里排之役,故而合图十甲公议,邀江龙户入图,与汪岩户朋充十甲,十甲总户改名为“汪江岩”。对江龙户而言,成为排年总户提升了家族地位,该图各甲总户原为汪、余、程、胡、叶各姓,现在江姓也得以跻身总户之列,故而缴纳入图之礼,即捐一份田租作为十排会的会产,用以补贴现年里排。

如果说江姓与汪姓朋充里役是图甲里排内部的整合,《康熙三十年又七月休宁县二十八都六图立议十甲合同》则反映了图甲内部的矛盾与分裂。

二十八都六图立议合同人程、俞、吴,幸奉总督部院大老爷傅明察秋毫,小民沾恩,宪牌到县,为再申里排之禁等事,际遇县主正堂廖青天老爷,准身等补入六图,分为十甲,各甲自纳,同心合志,永远无异。其甲内人户无得恃强欺弱,倘有此情,众共公呈惩处。其十甲册籍,甲内众排朋充,毋许私自推收,或自私推,见一罚十。其册籍并印信等物,自一甲起轮流,约在正月请和合日上首交下首,周而复始,自当斟酌,勿得失误。倘有失误,自当赔偿。其现役之年,倘有飞差海行等事,六图甲内照甲朋出,毋得退缩等情,如有公议罚白米一石。本图众议应役,身因顶补六图,设有外图生端,欺本图人丁孤弱,在图众户人丁同心协力,公出使费。其造册执笔盘缠饭账等事,俱照粮丁两半均派,谨此为凭存照。再批,图内保甲阄定嫡名,倘不能当,央本图人充当,毋许央外图人充当,如有公罚,其工食照丁均派。许开程、俞、吴共议合同人名于后:斗西……山斗……北荆山……汉翁坑……金坦……

康熙三十年又七月二十四日

程、俞、吴众立合……

休宁县二十八都六图是康熙三十年(1691 年)新增的,这份增图合同是当时新增六图十甲各姓的公同协议。协议内容虽然没有交待各姓为何要新立一图,但从字里行间可以推测出,程、俞、吴三姓在原图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不满大姓的欺压,虽人丁孤弱,也要自立门户。都图里排内部的矛盾还体现于“分保”,“分保”是指在原图保当中分立一新保,由一图一保分割为一图二保甚至三保,如《嘉庆十九年三月休宁汪朝祺等立合议》所示:

立合议一甲汪朝祺、二甲叶福、三甲叶正发、四甲金添善,缘因图保历系程姓承充,四甲向附保内,近年以来程慎安等藉公苛索,遇事生波,多受其亏,且甲内多属农樵,各安生业,非完粮不见城郭,难堪遭伊鱼肉,是故众议具呈,愿叩分保,奉宪金批:准保,所有十家牌册,尔等四甲既已遵造,将草册先行呈验,并饬叶四顺投具认保,以凭给戳验充。奉此议立合墨呈案,并各存众匣内,第立分保后,务须各相劝诫,守分安业,勤谨为生,国课早完,免差催科,父子兄弟夫妇亦当孝敬友爱,仰体宪恩,共乐升平,各议列后,愿请恪守,毋得怠惰,倘有为保误公,怀私欺朦,众呈攻究,恐后无凭,立此合议五张,存案一张,各甲执一张存匣为据。

一议,每甲轮值一年,务选举议诚实之人充当,使费甲内均派,遇有大差重件,能者相帮料理,毋得袖视旁观抗公。

一议,隆冬支更,甲内挨轮,设立更夫,每夜鸣锣击柝梭巡,保当协同图捕督缉,务使保内安堵,懈惰议罚。

一议,各甲钱粮多寡不一,虽有总催立责,为保者亦当严催早完,免致粮差催科呼号之劳。

一议,甲内设有鼠牙雀角细故投论,务必秉公理劝,倘若倔强恃蛮,不依好讼,倚强欺弱,邀同甲内长者公呈究叩。上各议务须恪守,愿各甲内互相劝诫,勿兴讼,守法度奉公,免使身罹法网,噬脐莫及,幸甚。

嘉庆十九年三月

立合议:一甲汪朝祺……二甲叶福……三甲叶正发……四甲金添善……

这是一份四甲分保合议,该四甲众姓聚居于休宁县富溪地方的村落,由于富溪程姓势力强大,包揽该图地保一职,各姓屡受欺凌,故而愿分立一保,以“叶四顺”之名认保,“四顺”成了该村众姓的代称。至光绪三年(1877 年),该村四顺众姓还议立合同,控诉“各姓人心不齐,屡被程氏欺辱,堪遭蹂躏”,规定“村内各宅穷苦者,不得与程氏帮办婚丧之事,以及送亲节仪、扛抬女轿、挂陌一切等款,尽行禁除,如违逐出。”

可见,徽州地方都图保甲的增减变化,除了要考量人口增减、地域远近等因素外,还需注意当地宗族力量与族姓之间的关系。

五、结 语

上述内容只是对目前徽州里甲制度研究的一些补充。传统中国基层社会的管理实践有很多灵活变通之处,实际的操作细节还有很多模糊之处,区域之间的差异也很大,这需要我们继续重视对民间文书档案的搜集与研究,最大程度地还原历史的细节之处,如此方能厘清中国传统社会基层运行的脉络。

注释:

①可参见栾成显著《明代里甲编制原则与图保划分》(《史学集刊》,1997 年第4 期,第20—25 页);刘道胜著《清代图甲户籍与村落社会——以祁门县王鼎盛户〈实征册〉所见为中心》(《学术月刊》,2017 年第5 期,第135—147 页);黄忠鑫著《明代前期里甲赋役制度下的徽州社会——祁门县文书〈百户三代总图〉考析》[《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第92—104页]。

②文中所引徽州文书皆藏于黄山学院图书馆特藏部。

③可参见权仁溶著《清初徽州的里编制和增图》[《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第100—106页];汪庆元著《清初徽州的“均图”鱼鳞册研究》(《清史研究》,2009 年第2 期,第48—63 页);黄忠鑫著《清代前期徽州图甲制的调整——以都图文书〈黟县花户晰户总簿录〉为中心的考察》(《清史研究》,2013 年第2 期,第44—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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