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期社会工作职业化道路探索①

2013-08-15 00:51邱玉婷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非营利社会工作者职业化

邱玉婷

(广东金融学院 公共管理系,广东 广州 510520)

所谓社会工作职业化,一般是指在满足人类特定需要基础上的社会工作活动被社会认定为是一种专门的职业领域并获得专业化发展的过程。[1]社会工作起源于17世纪初的英国的贫民救济和慈善事业,其职业化的发展经历了一百多年的时间,在西方国家已经相当成熟,不仅成为一门专业、一个学科,更是一项社会职业。然而,作为一种“舶来品”,在20世纪80年代左右社会工作才引入到中国,起步相对比较晚,目前仍然处于“半职业化”的起步阶段,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的社会工作职业体系,面临着许多的问题和挑战。

当前我国社会经历着社会转型期,客观上催生了社会工作的职业化发展。如何在制度的层面上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本土化发展的道路,是当前一项重要的议题。

一、社会工作在社会转型期的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与社会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经历着一场复杂而特殊的总体性社会变迁。综合社会学的领域的研究,关于“社会转型期”主要有来自三方面的理解,一是指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体制转轨,二是指社会结构的转变,包括了结构转换、机制转轨、利益调整和观念转变等等,三是指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社会形态变迁。由此可见,社会转型期这一特殊状态必然会给社会工作带来许多的机遇和挑战。

首先,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带给社会工作很多需求的空间。新旧体制之间转轨的激烈碰撞,社会弱势群体不断增多,社会问题更为复杂和尖锐,客观上呼唤要建立解决民生和社会问题的稳定机制。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由于利益分配不均衡带来的矛盾,比如企业员工下岗问题、失业问题、城乡贫富差距问题和大量农民工进城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等。此外还有老龄化问题、独生子女的教育问题、青少年的犯罪问题等,使得各种社会问题呈现出复杂性和交融性的特点。这些问题的解决,带给社会工作许多的需求空间,迫切需要有更多专业化和职业化的社会工作者发挥行政力量以外的“边缘替代”作用,深入到社区,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救助这些有困难的弱势群体。

其次,社会工作职业化有利于实现服务型政府的目标,适应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在逐渐建立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格局阶段,服务型政府建设是新公共管理思潮下政府体制改革的目标,服务型政府的构建,为全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把公共财政和预算投入到以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关乎千家万户生活命脉的义务教育、公共医疗、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劳动力失业和培训、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社会安全和秩序等方面来,而社会工作者正是这一任务的主要基层执行者之一。同时,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可以加快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把微观社会管理交给社会工作机构承担,以实现全能型政府管理模式向有限型政府转变,使政府集中力量在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上。此外,随着我国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城市管理体制也发生着重大的变革,计划经济时代的单位制逐渐被打破,街居制也由于基层社会的巨大变化而面临很多的现实难题,在管理上陷入困境。因此,社区制作为一种新的组织形态和管理体制来解决社会中出现的问题和各种矛盾,广大的城镇居民逐渐从“单位人”向“社区人”转变,从以往依靠单位解决社会问题,到现在更多地依赖社区来实现。因此,在推行新的社区管理体制过程中,社区已经成为解决社会问题的平台,要求有更多的具有职业化和专业化的社会工作者,深入到基层,运用个案、小组和社区等专业社会工作方法,使得社区居民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安定和进步。

最后,社会工作职业化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社会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社会工作者是依据社会工作专业的知识、价值、伦理、方法确保各种福利服务达到预期的效果,是社会服务的提供者、弱势群体的支持者、社会政策的倡导者、社会资源的整合者、民生问题的解决者和社会稳定的维护者,由此可见,各种民生福利制度和政策都需要专业的社会工作介入。社会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的稳定的组成部分,需要更多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提供人力支持,

二、社会工作职业化面临的障碍

(一)非营利组织发展不足

非营利组织作为政府转移职能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反映居民诉求的重要载体,成为发挥社会工作重要作用的载体。发展成熟、运作良好的非营利组织为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提供了广阔的职位空间。党和政府要重视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加大扶持力度和规范管理,使其活动空间不断扩展。然而,在现实中存在着经费筹备困难、人力资源配置短缺、组织管理过于行政化或存在家长式的治理结构、主体缺位与天生弱质等问题,因而自然大大降低了对社会工作需求,影响着社会工作职业化的发展。

(二)缺乏职业化规范

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把“社会工作者”纳入我国的职业标准目录,认定为我国的新职业。2006年国家人事部、民政部联合发布《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将社会工作者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社会工作的职业化进程。2008年,首次的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考试在我国全面铺开,中国的社会工作职业化帷幕悄然拉开。然而,由于社会工作的法律保障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社会各界对社会工作职业的认可度不高,再加上政府对社会工作的扶持力度不大,甚至有的政府把社区服务当作安排下岗再就业的一个出路,导致在实际的社会工作中,职业岗位的入职资格规范、社会工作者的薪酬标准、晋升和福利标准和职业认证制度,都没有建立起来,这就必将决定了很难吸引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加入到职业化队伍中来,同时也严重制约着社会工作的职业化发展。

(三)缺乏本土化理论支持

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需要明确而且系统的理论指导。社会工作的本土化是指产生于外部的社会工作模式进入中国(这是一套经济的、政治的、社会文化的制度体系),同其相互影响进而适应中国社会的需要而发挥功能的过程。[2]早在上世纪80年代社会工作教育恢复初期,我国广泛吸取了西方国家社会工作理论、价值和方法,直接移植到中国的“本土”上来。然而,西方的社会工作价值观是建立在平等、自由、博爱和人权等个人主义和人本主义的主张上,而中国的社会是崇尚集体主义,重视社会和集体利益,重视家庭对个人的责任的,因此,要促进社会工作的发展,就要建立一个适应中国社会的社会工作本土化理论和工作指导体系,让社会工作理论这一种子在中国的土壤上发芽并且茁壮成长。

(四)缺乏民众接纳

由于长期在单位体制的影响下,民众对社会工作的福利输送形式不了解,习惯于传统意义上的有困难有需求向单位寻求帮助。但是,相关的社会调查显示,在现实生活中民众对职业化的社会工作者和社会服务的需求很大,如何把这种内在的需求转变成现实,成为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的重要因素。此外,部分民众缺乏公德意识与公共精神,成为中国公民社会和公益事业发展的隐形障碍,制约职业化社会工作的发展。[3]社会工作是一种以利他主义为理念的职业,如果在个人主义为主导的社会氛围中,其价值观要得到民众的认可与接纳,其职业地位要得到提升,都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

三、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的探索

一般而言,一门学科要成为一种职业取得社会的合法地位,要具备两个基本要素,第一,这个专业要有自己独有的理论建构、知识结构和伦理规范,能够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独特的功能,而且这种功能要得到社会成员的广泛认可,具有高度的社会认同感。第二,这个专业要成为国家的职业认证部门所认可,即得到政府的承认。由于影响和制约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探讨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道路的发展道路,也需要从多方面来展开,笔者尝试从政府的社会政策支持和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的实践来展开论述。

(一)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职业化

1.专业化教育。专业化是职业化的前提和基础,职业化是专业化的保证和条件。社会工作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是社会工作发展过程中两个相互联系、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3]针对我国同时存在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和实际社会工作的现实,有学者提出了两种社会工作职业化的途径,即受过严格专业训练的社会工作毕业生的“身份转换”和实际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支持”。[4]首先,要实现专业的职业化转变,可以效仿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比较发达的国家,社会工作岗位的选择上对受过专业教育和训练的求职者有区别地对待。比如,目前我国政府的民政部门把大部分的工作机会留给了公务员,要转变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出路窄的现状,民政部门的社会工作岗位在公务员招考时,可设立一个前提条件,需要获取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由此保护较早立志从事社会工作的专业人士,进而扩宽职业化发展的道路。对于实际的社会工作者来说,就是一个职业专业化的问题,需要接受专业的理论和专业的工作方法培训。开展社会工作在职培训,是推进社会工作职业化的基础性工作。[5]为目前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提供类似专业资格证书的专业培训,鼓励他们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考试,帮助这些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的半专业化的社会工作者实现职业专业化。

2.非营利组织。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与非营利组织的成长紧密相连。在西方国家,非营利组织包括慈善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市民组织等等在内的组织,在社会服务的供给中表现出勃勃生机,可以提供非常广泛的服务范围,不仅包括文化活动、教育计划、运动休闲服务、金融服务、健康医疗服务,而且还包括职业组织活动、倡议组织活动、政治活动和国际开发计划等项目。从政府的角度来看,要使得非营利组织生存和发展下去,就要处理好减少行政控制和增加资金投入,提供广阔的合适的发展空间的关系。首先,政府应增加对非营利组织的财政投入,保证社会福利工作的稳定运行,也可以根据社会福利和社会管理实务的需要,通过向非营利组织购买项目的形式获得社会服务。其次,在具体的政策上,政府应该转变服务的提供者的角色,制定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放宽非营利组织成立的审批条件,让更多的社会福利机构在平等的体制平台上,通过提高业绩决定发展的命运。

3.社会工作的职业规范制度。政府部门应该根据我国的具体实际,借鉴发达国家和先进地区的经验,制定本土化的社会工作职业规范制度,具体包括规范的社会工作职业认证制度、科学的考试制度、职业岗位设置、合理的薪酬标准和社会工作者管理机构等。第一,一种职业要获得社会认可的前提条件就是有一套资格认证和注册制度,凡是要参与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培训并获得社会工作资格证书,明确职业资格的等级标准和制定职业资格的认证标准,更高层次的要求是受过专业教育的社会工作者通过执业资格考试方能成为注册社工或取得从业执照。第二,科学的考试制度是选拔专业人员有效保证,包括严格规定考试形式、考试内容、科学的阅卷和考试资格的认定。第三,社会工作者只有在合适的岗位上,才能发挥其真正的作用,因此,政府部门应该明确规定与社会工作相关的机构和组织,必须硬性规定相应的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工作岗位,比如社区、监狱、养老院、医院、学校、福利院、政府和社会福利组织中明确某些岗位应当由专业社会工作者担任。第四,合理的薪酬标准是提高社会地位和吸引人才的有效措施。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按照职位层级制定薪酬标准,通过规定“以岗定薪,以绩定奖,按劳取酬和高于同等工作的从业人员标准”来完善薪酬体系,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地区,可以参考公务员的薪酬标准,强调多层次、全方位的薪酬方式,确保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待遇。第五,为了确保社会工作职业化道路的发展方向,政府的民政部门应该在下设社会工作者管理机构,这个机构主要负责制定社会工作相关的政策和实施宏观调控,审核、审批、规范、指导、协调专业社会工作机构,检查社会工作者的注册资格和核评等级,维护社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4.指导性纲领。2011年11月,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民政部等18个部门和组织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这是中央第一个关于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专门文件,是当前和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全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性纲领,在中国社会工作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为社会工作职业化制度建设提供了较好的政策支持。

(二)社会保障作为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的切入点

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以政府为主体,经过立法程序,通过动员社会资金,或用再分配国民收入的办法,对社会上贫者弱者实行救助,使他们能够享有最低生活;对劳动者暂时或永远失去工资收入后给予一定程度的收入补偿,使他们能够维持基本生活;以及为城乡全体居民举办福利措施,而赖以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成长和增进公民生活福利的一种制度或社会事业。[6]不管是从历史的起源还是实践的发展都可发现,社会工作和社会保障之间存在着良好的互动关系,两者之间对象相同,功能互补。首先,社会保障从制度化的层面上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具有立法的基础,其实施具有法律的监督和保证,而社会工作从专业化的层面上为社会成员提供服务,制度化和专业化的结合,正是职业化发展道路的重要保证。其次,社会保障的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普遍性的原则拓宽了社会工作的案主对象,为社会工作的介入提供更为广阔的平台,使社会工作的展开更加具有针对性。最后,社会保障的基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主要通过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方式提供物质性的援助,而专业化的社会工作则可从物质、精神、心理和社会资源等方面,为求助者解决问题。由此可见,在社会转型期,社会保障可以作为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的切入点,弥补职业化发展过程中不足,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应主动地加强与社会保障部门的关系,与现有体制中可能成为社会工作生长点的部门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共同参与社会问题的解决,实现双方的互动融合,相互促进。通过社会工作职业化建设与社会保障体系的相互融合与发展,使原来一直在社会福利保障部门及其他组织机构中由非专业人士所占据的社会工作岗位,逐渐被新一代的职业社会工作者所代替,而社会保障也将更加完善地与职业化的社会工作共同为社会福利事业服务,为转型期的社会发展奠定和谐的坚实基础。

综上,当今我国正处于新的转型发展期,科学发展观和“以民为本”的政府管理理念为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创造了许多有利的条件,如何有效地利用和整合现有的社会资源,建立起社会职业的支持系统,是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进程中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中国的社会工作本土化、职业化发展一条十分漫长且艰巨的道路,需要不断地在实践中进行探索、总结、反馈,能否超越一系列错综复杂的严峻考验,利用转型期的发展契机,将决定着社会工作在中国的未来。

[1]尹保华.论中国社会工作职业化[J].社会主义研究,2008,(1).

[2]王思斌.试论我国社会工作的本土化[J].浙江学刊,2001,(2).

[3]李艳华.论社会性因素对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的制约[J].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3).

[4]周沛,葛忠明,马良.社会工作概论[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8:9.

[5]王思斌.体制变迁中社会工作的职业化进程[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2006,(1).

[6]汪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社会工作职业化[J].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4).

[7]李迎生.社会工作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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