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对周孔时代音乐观的改造

2023-07-31 09:49刘成纪
文艺评论 2023年2期
关键词:俗乐乐论乐记

○刘成纪

战国时期,儒家虽然顽强维系着西周礼乐文明的命脉,但在这个以强兵为务、以攻伐为强的时代,其哲学理想的不合时宜已显露无遗。这一学派在春秋时期的影响基本被限定在了黄河下游的卫、鲁、齐诸地。至战国中期,它在这一地区的传统影响也受到冲击。如《孟子·滕文公下》所讲:“圣王不作,诸侯放恣。处士横议,杨朱、墨翟之言盈天下;天下之言,不归杨则归墨。”[1]杨与墨之所以在当时中国的东方形成影响,是因为杨朱的极端利己主义满足了人在乱世自保的需要,墨子的极端利他思想则为士人介入现实提供了一条具有道德高度的通道。在这种背景下,儒家应该说处于其艰难时期,许多主张已经与时代格格不入。像《乐记》,假如可以认定它是战国初期的作品,其音乐观显然已与战国时期音乐发展的实际状况严重脱离[2]。也就是说,它所极力推崇的古乐基本已被时代抛弃,它所极力贬斥的俗乐则正无边界泛滥。

当然,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途径,就是儒家自身做出调整。就艺术观念而言,在战国这个充分欲望化、俗乐成为主导的时代,无论对艺术变化视而不见还是理论上拒绝,都意味着思想者抛弃了他的时代,同时也必然被时代所抛弃。在这种背景下,如何提出一种既坚持固有信仰又对艺术的时代状况做出有效回应的新看法,就成为儒家后学的任务。

一、孟子对儒家音乐观的发展

孟子生活于战国中期,基本可以代表这一时期儒家对于艺术的观点。从《孟子》一书看,孟子接续了儒家肯定艺术的传统,但遗憾的是,此书对音乐及相关艺术门类涉猎较少,唯一的段落见于《孟子·梁惠王下》:

庄暴见孟子曰:“暴见于王,王语暴以好乐,暴未有以对也。”曰:“好乐何如?”孟子曰:“王之好乐甚,则齐国其庶几乎!”

他日,见于王曰:“王尝语庄子以好乐,有诸?”王变乎色,曰:“寡人非能好先王之乐也,直好世俗之乐耳。”曰:“王之好乐甚,则齐其庶几乎!今之乐犹古之乐也。”曰:“可得闻与?”曰:“独乐乐,与人乐乐,孰乐?”曰:“不若与人。”曰:“与少乐乐,与众乐乐,孰乐?”曰:“不若与众。”

“臣请为王言乐。今王鼓乐于此,百姓闻王钟鼓之声,管籥之音,举疾首蹙頞而相告曰:‘吾王之好鼓乐,夫何使我至于此极也?父子不相见,兄弟妻子离散。’今王田猎于此,百姓闻王车马之音,见羽旄之美,举疾首蹙頞而相告曰:‘吾王之好田猎,夫何使我至于此极也?父子不相见,兄弟妻子离散。’此无他,不与我同乐也。”

“今王鼓乐于此,百姓闻王钟鼓之声,管籥之音,举欣然有喜色而相告曰:‘吾王庶几无疾病与,何以能鼓乐也?’今王田猎于此,百姓闻王车马之音,见羽旄之美,举欣欣然有喜色而相告曰:‘吾王庶几无疾病与,何以能田猎也?’此无他,与民同乐也。今王与百姓同乐,则王矣。”[3]

在这段话的第一小节,孟子将齐宣王的爱好音乐与齐国的国家治理状况联系在一起,这继承了儒家肯定艺术的传统。其中,“王之好乐甚,则齐国其庶几乎”,这种判断应来自儒家“王者功成作乐”的古训,也即将“好乐”视为一个有德、有为之君的应有品质,将音乐之境视为政治和谐、天下太平的象征。以此为背景,孟子如下的理论努力值得注意:

首先,孟子弥合了孔子围绕音乐制造的古今、雅俗之争,使音乐回复其一体性。春秋时期,孔子基于其道德理想主义的价值观,将周代礼乐视为典范,并因此使古与今、雅与俗的对立成为儒家乐论的核心问题。但自孔子以后,雅乐逐渐式微,而新乐日盛,这必然导致儒家在捍卫艺术理想与尊重艺术现实之间产生巨大矛盾。其中,捍卫艺术理想固然崇高,但必然使其理论失去与现实对话的可能;尊重艺术现实固然证明其识时务,但如果因此丧失儒家的基本价值理想也必然使其理论陷入迷途。在这种背景下,在两种之间寻找富有弹性的解决方案就是重要的。对此,《乐记》认为,无论雅乐还是俗乐,在给人带来快乐的心理感受上是一致的,即“乐者,乐也”[4],这就使儒家乐论跨越了雅与俗的截然对立,重新获得了音乐的一体观。但是如上文所言,《乐记》关于这一问题的论述是不彻底的,即一方面强调雅乐、俗乐在给人带来快乐上具有一致性,但对快乐的性质又进行了二分,即“君子乐得其道,小人乐得其欲”[5]。这种快乐的一体性和“乐道”“乐欲”的矛盾性,使《乐记》对此一问题的判断体现出鲜明的过渡特征。

孟子则不同,他不但肯定音乐的快乐属性,而且认为在古乐与新乐之间划分界限没有意义,即“今之乐由(犹)古之乐也”。也就是说,如果快乐是乐之体,古今、雅俗之分是乐之用,那么,《乐记》对这一问题的判断就存在体同而用异的矛盾,孟子乐论则体现出体与用的一致和贯通。同时,在《乐记·魏文侯篇》,魏文侯对自己听到古乐就困倦而满怀负疚感,子夏则选择了为古乐辩护的立场。但是,这种辩护并不能解决“听古乐唯恐卧”[6]“听郑卫之音不知倦”[7]的实际问题,只会让人更深地陷入理性接受与情感拒绝(抑或相反)之间的巨大心理分裂。与此一致,当孟子问及齐宣王“好乐”问题时,“王变乎色”,这证明受礼乐传统浸染深厚的齐王,也有充分的理由为自己爱好俗乐羞愧。但是孟子的回答显然比子夏更有效。他的“今之乐犹古之乐”之论,不但在理论上使音乐回复其一体性,而且也解决了人在音乐欣赏活动中常常会陷入的道德困境。从这个角度讲,孟子对这一问题的看法是对儒家乐论的重要推进。

其次,孟子在心理层面强调音乐的共享性,在社会层面强调音乐的公共属性,为儒家尚和的音乐观提供了理论解释。中国社会自上古以降,就将和谐视为音乐最重要的特性,并进而将声音之和与人事相类比,将促进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神的和谐作为音乐最重要的价值。如《尚书·舜典》:“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8]《国语·周语下》:“政象乐,乐从和。”[9]《乐记·乐论》:“乐者,天地之和也。”[10]《乐记·乐化》:“乐在宗庙之中,群臣上下同听之则莫不和敬;在族长乡里之中,长幼同听之则莫不和顺;在闺门之内,父子兄弟同听之则莫不和亲。”[11]但是,这种“和”的心理基础是什么,却一直没有给予必要的阐明。在上引孟子与齐宣王的对话中,孟子问:“独乐乐,与人乐乐,孰乐?”齐宣王答:“不若与人。”孟子问:“与少乐乐,与众乐乐,孰乐?”齐宣王答:“不若与众。”(《孟子·梁惠王下》)这就谈到了一种重要的音乐心理现象,即:音乐是一种让人产生快乐体验的艺术,它可以诉诸私人体验,但与他人共享却可以使音乐的快乐得到强化和提升,而且赏乐的群体越大,快乐的程度将相应增加。这说明,共享性、群体性、公共性是音乐的重要属性,它可以通过对快乐的分享拉近受众的心理距离,进而促进群体和谐、团结。同时,由于对音乐的分享是超功利或无利害的,这意味着音乐欣赏能够超越族际和社会差异,在人与人之间营造出无差别的平等氛围。据此来看,三代以降中国政治体制的建构之所以如此看重音乐,无非在于音乐的共享特质,使其具有将人团结在一起的价值。孟子讲清了这一问题,是对儒家乐论的重要深化。

再次,孟子接受了战国时期以“乐(le)”解“乐yue”的定义方式,但在价值层面进行了创造性发挥,即将对音乐的差异体验提升为公共体验,并进一步提出“与民同乐”的政治观。如前所言,《乐记·乐象》云:“‘乐者,乐也’。君子乐得其道,小人乐得其欲。”这种讲法,不仅意味着音乐依然存在“乐道”与“乐欲”或雅与俗的差异,而且两种音乐的接受者也被分出了“君子”与“小人”的层级。但在孟子这里,“乐”本身就是一个在“乐(yue)”和“乐(le)”之间游移的概念,像“王之好乐甚,则齐国其庶几乎!”一句,解释成爱好音乐和追求快乐都具有合理性。后文将齐王的田猎也纳入乐论的范围,更证明了两种义解的相互交替和混同关系。据此来看,孟子没有陷入音乐的雅俗之分,当然也就取消了“君子”与“小人”的音乐认知差异,而是用无差别的“与人”“与众”取代。这种音乐的快乐本性以及音乐体验的无差别性,为音乐作为王道理想的隐喻提供了契机。在孟子看来,音乐的价值就在于让人快乐,而且这种快乐并不为帝王、君子专属,越是跨越社会等级实现共享,音乐的快乐越能够最大化。据此,音乐作为艺术的共赏问题也就位移为人对快乐的无差别参与问题,即“与民同乐”。

孟子对音乐价值的阐释,不仅将私人性的快乐体验转化为公共体验,而且导出了一种更符合儒家王道理想的政治观。在政治上,孟子主张“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甚至认为诛杀暴君并不违背君臣伦理,即“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孟子·梁惠王下》)。这种民本思想和平等观念,与其从音乐中导出的“与民同乐”具有一致性。对于中国自上古即形成的音乐与政治的密切关联来讲,孟子的观点显然为传统的音乐理想提供了更具人道精神的目标,同时也为儒家的音乐政治学开出了新的境界。

二、孟子乐论的人性论基础

以快乐的一体性贯通音乐的雅俗之争,以音乐的共享特质为传统尚和的乐论提供理论支持,以人对音乐的无差别参与导出“与民同乐”的政治观念,是孟子对于中国音乐观念史的三大贡献。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孟子乐论涉及的绝不仅仅是艺术问题,而是哲学问题。或者说,以上三点如果在理论上是成立的,离不开他的哲学观念的支撑。比如关于音乐的雅俗之争,所谓雅乐,它满足的是人性中高尚的侧面,即乐道;俗乐,满足的则是人性中低俗的一面,即乐欲。也就是说,艺术上的雅俗二分,实际上是人性中高雅与低俗、理性与欲望二分的对象形式。从这个角度讲,解决艺术中雅与俗的对立,根本问题不在于艺术本身,而在于如何理解人性。或者说,如果人们认为“乐欲”与“乐道”一样具有合理性,而且俗乐带来的欲望满足像雅乐一样具有正向的道德价值,那么,雅俗之分的理论基础也就被从内部掏空。

据此来看,孟子以快乐体验弥合音乐的雅俗冲突,这仍只不过是表象,因为俗乐所依托的人欲的合理性,在此并没有得到解决。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则要看孟子如何理解人性。

在人性问题上,孟子具有相当乐观的判断。他认为,善是人的本性,即“孟子道性善,言必称尧舜”(《孟子·滕文公上》)。这种善性不是来自外在的教化,而是为人性所固有。与此比较,恶则来自环境的影响,是后发的。如其所言:“富岁子弟多赖,凶岁子弟多暴,非天之降才尔殊也,其所以陷溺其心者然也。”(《孟子·告子上》)依据这种性善观念,人的欲望根植于人性,所以它不可能是道德上的恶,而只可能是人性的善,即“可欲之谓善”(《孟子·尽心下》)。正是因此,孟子认为,理性与欲望没有善恶之别,如其所言:“理义之悦我心,犹刍豢之悦我口。”(《孟子·告子上》)不能说“悦心”的就是道德的,“悦口”的就是不道德的,两者至多有道德上的层级差异,而不是截然对立关系。又如其所言:“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由此反观音乐的雅俗之争就可以看到,俗乐并不能因为它的欲望属性就被认定为道德之恶,至多它在道德上处于相对次级的位置罢了。俗乐与雅乐与其是对立的,倒不如说是一个从人性低层逐步向上上升的连续体。“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礼记·礼运》),并不能因为俗乐涉及欲望就否定它存在的正当性以及对人的正面价值。至此,孟子也就通过他的性善论,完成了对欲望从恶向善的全面改装,所谓音乐的雅俗之争也随之实现了从“善恶对立”向“善善统一”的转移。这样,所谓雅俗问题当然也就因为缺乏人性论的支持而成为一个假问题。

同样,孟子用艺术欣赏中的审美共享现象来论证音乐促进社会和谐、团结的功能,也是远远不够的。这是因为,同一件艺术作品,由于欣赏者的个人趣味、文化教养等存在差异,往往会对其审美价值做出不同的判断。这就像同一首韶乐,孔子可以为此沉迷到三月不知肉味,但魏文侯却可能毫无兴趣。由此看来,与他人一起欣赏音乐,可能得到的就不是共同的快乐,而是永远止息的争吵或争论。或者说,音乐欣赏中的人多势众原则(“不若与人”“不若与众”),并不能构成音乐促进社会和谐、团结的充分理由。那么,在审美共享现象的背后,真正支撑音乐艺术“和合”特性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对此,孟子谈到了共同人性问题。如其所言:

凡同类者,举相似也,何独至于人而疑之?圣人,与我同类者……口之于味,有同嗜也,易牙先得我口之所嗜者也。如使口之于味也,其性与人殊,若犬马不与人同类也,则天下何嗜皆从易牙之于味也?至于味,天下期于易牙,是天下之口相似也。惟耳亦然。至于声,天下期于师旷,是天下之耳相似也。惟目亦然。至于子都,天下莫不知其姣也,不知子都之姣者,无目者也。故曰:口之于味也,有同嗜焉;耳之于声也,有同听焉;目之于色也,有同美焉。[12]

从这段话看,人之所以能在音乐欣赏中形成共识性判断,原因并不在于人多势众,而在人的生理和心理结构的类同性。在孟子看来,虽然天下美食形色各异,但人生理状况的相似特征,决定了对美食的品鉴有大体一致的判断。同样,人的耳朵、眼睛内在结构的相似,也决定了音声、形象之美具有普遍可传达性。孟子相信有超越个人趣味、文化差异的共同美的存在,这种共同美的立论基础就是人的共同感觉力和共同人性。或者说,如果对音乐的共享不足以成为人达成共识的充分理由,那么它背后依然有更深层的人性根据作为支撑。据此我们可以反推出一种更周延的判断,即:共同感觉力和共同人性的存在,决定了人审美共识的存在;审美共识的存在,决定了人围绕同一种艺术形成普遍共鸣(审美共享)的可能性。进而言之,共同的艺术趣味孕育出共同的情感和观念,艺术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凝聚力的目的也因此实现。

三、孟子的音乐政治学

“与民同乐”是孟子音乐政治学的核心观念,也是孟子对音乐艺术持肯定态度的根本原因。在先秦诸子中,每一学派无不将构建一种理想的国家政治蓝图作为哲学的任务,也无一不将政治价值作为对事物做出评价的最终尺度。音乐作为艺术,它之所以在先秦诸艺术门类中占据压倒性地位并反复被思想者讨论,唯一的原因就是“乐与政通”,就是音乐与中国早期政治的关系最纠缠不清。孟子也是一样,他谈到音乐的悦耳、悦心问题,但音乐之所以被肯定,最终还是因为能从中导出“与民同乐”这一政治性命题。

关于孟子对这一问题的论证,前文已经谈过,他主要选取了两种路径:一是概念的位移,即将音乐之乐置换为快乐之乐;二是概念的放大,即将音乐私人性的“悦己”功能放大为群体性的“悦人”和“乐众”。这样,音乐也就跨越社会等级的樊篱,让君与民在“快乐”的乐感世界中实现无差别集结。所谓的“与民同乐”或者反向的“与君同乐”,正是指这种由音乐导出的快乐的普遍性和人与人之间的无差别状态,即一个全体人类共享幸福的美好世界。但是,也如上文所言,孟子在上引文献中对快乐的道德正当性的论述是不充分的。只有从其性善论出发,才能将欲望与理性、俗乐与雅乐共同组入到一个被普遍肯定的价值系统之内。同时,孟子以音乐欣赏中的人多势众原则来论证音乐具有将人团结在一起的力量,也显得牵强。只有以人类的共同感觉力和共同人性作为基础,音乐的“乐众”才是可能的。据此可以看到,孟子“与民同乐”这一音乐政治学命题的导出,并不仅仅来自他对音乐鉴赏现象的观察,而是基于其哲学的性善论和共同人性观。前者牵涉到音乐欣赏中一切快乐的正当性,后者牵涉到音乐的普遍价值。所谓“与民同乐”,正是由这两种人性观念得出的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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