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视域下专业法官会议的价值分析、存在问题及优化路径
——基于全国36个地方法院的专业法官会议实践的研究

2016-08-06 02:12李兆杰
关键词:司法改革制度完善

李兆杰  牛 艳

(1.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淮南 232001;2.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安徽淮南 232001)



·法学研究·

司法改革视域下专业法官会议的价值分析、存在问题及优化路径
——基于全国36个地方法院的专业法官会议实践的研究

李兆杰1牛艳2

(1.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淮南232001;2.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安徽淮南232001)

摘要:专业法官会议是一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已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实施的一种审判咨询制度。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具有公平正义的价值属性,契合司法改革内容,有利于培育专家型法官。它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的辅助制度,对推进司法改革具有重大意义。优化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应当客观分析研究制度运行效果,积极回应法官质疑,吸纳合理建议,从性质、设置、功能等静态要素和人员组成、议事范围、提起和决定、议事规则、意见的效力及校正等动态要素两大方面进行完善,以期建构顺应司法规律、能够为主审法官及合议庭独立办案提供有效智力支持的制度。

关键词:专业法官会议;司法改革;价值基础;制度完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序幕[1],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成为本次改革的重要内容。“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在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被确定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目标[2]。

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前,最高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下发《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试点方案》(以下称《试点方案》),指定上海二中院等九家单位进行改革试点。《试点方案》要求,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法律适用问题或其他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独任法官或者审判长可以提请院长、庭长召集专业法官会议讨论。2015年2月26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下称《四五改革纲要》),提出“建立院庭长审判监督机制。完善主审法官会议、专业法官会议机制”。可见,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中,在还权于主审法官、合议庭的背景下,专业法官会议被反复提及。在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这一制度又作为院庭长行使审判管理监督权的重要方式,被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

一、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嬗变

专业法官会议并非一个审判组织,而是为解决审判执行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通过集体讨论方式,提出具体参考意见或建议的内部研讨、咨询议事机构。这一功能定位是建立在审判实践基础上,并逐步发展完善,展现了强大的生命力。专业法官会议的探索大体经历三个阶段。

(一)初步探索阶段(2004—2006)

2004年12月3日,北京房山区法院首开先河,在审判中试水法官联席会议。媒体称其是一个创举,认为统一了裁判尺度,突出了审委会的指导功能,调动了法官的积极性,减少了案件管理行政色彩[3]。2006年9月,北京朝阳区法院出台《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会议制度规定》,正式建立法官会议制度[4]。朝阳区法院设立法官会议制度的目的是培育年轻法官。初探阶段,北京法院基于统一裁判尺度、分流审委会讨论案件和培养法官的目的探索了法官会议制度,但此时制度的土壤并不“肥沃”。

(二)探索中止阶段(2007—2013)

2007—2013年,探索实行专业法官会议的法院数量并未增加,专业法官会议一度“销声匿迹”。在中止阶段,虽也反复强调司法改革,但司法改革的广度、深度和推进力度远不及现在,部分制度在改革中不但未实现突破,反而不断异化,如审委会制度就异化为讨论案件的工具,总结审判经验的职能被严重弱化。以H市两级法院为例,在2011—2013年这三年间,两级法院审委会仅讨论案件就达3073件,但总结审判经验仅4次(见表1),而当时主要作为分流审委会讨论案件机制的法官会议自然受到“冷落”。

表1 H市两级法院2011—2013年审委会履职情况

(三)深入探索阶段(2014至今)

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部署。经中央批准,两批共计18个省份开始试点司法改革。司法改革背景下,专业法官会议顺应司法规律、契合司法改革内容、培育精英法官的价值基础得以充分彰显,具备了“肥沃”的土壤,因此被广为探索运用。据不完全统计,已覆盖13个省36个地方法院(见表2)①。

表2 2014年1月—2015年6月探索推行专业法官会议的法院

续表2

除青海格尔木市法院探索名称为法官联席会议外,其余均为专业法官会议。上海高院提出“制定《审判长联席会议(主审法官联席会议)及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完善审判长联席会议(主审法官会议)机制”②。海南高院出台《海南省法院完善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可以建立不同专业性质的法官会议,就重大、疑难、尺度不统一的案件进行讨论,讨论中主审法官和精英法官提出意见,提供咨询,降低年轻法官因办案专业知识和经验不足而带来的职业风险[5]。探索推进专业法官会议的目的也不再限于统一裁判尺度、分流审委会讨论案件和培育年轻法官上,而是立足司法改革的大背景,更加突出对审判权运行机制、司法责任制、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等司法改革内容的落实上,其价值基础和制度功能不断拓展。

二、专业法官会议的价值分析

(一)契合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司法改革中,司法规律被反复提及,但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司法规律的研究都尚显不足。加强对司法规律的研究有助于为司法改革提供学理支撑和理论指导,有助于凝聚司法改革共识,探究并遵循司法规律是推进司法改革的必然路径[6]。在民主与法治建设较为完善的国家,司法规律以公正为核心价值,严格适用法律,具有亲历性和判断性,且必须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7]。最高法院《四五改革纲要》中提出了审判权“三权四性”的司法规律。“三权”是指遵循审判权作为判断权和裁量权的权力运行规律,彰显中央事权属性;“四性”是指改革要充分体现审判权的独立性、中立性、程序性和终局性③。

就专业法官会议制度而言,从尊重司法规律的角度看,专业法官会议至少体现了它尊重司法的亲历性、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专业法官会议作为议事咨询机构,其功能之一是讨论案件,解决疑难复杂问题,为主审法官、合议庭提供智力支持。这一功能与审委会的部分功能相似,与审委会决议必须执行不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就疑难案件讨论形成的意见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仅供主审法官、合议庭参考,这就尊重了亲历性,克服了审委会“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弊端。专业法官会议上,院、庭长以一种公开、透明、民主的方式表达个人意见,进行审判管理和监督,取代了请示、汇报、签发裁判文书等行政式的监督、管理方式,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可以在专业法官会议上独立发表意见,只对法律和事实负责,体现了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法官独立办案不会受到干扰。

(二)契合司法改革内容

1.利于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我国的三大诉讼法构造了基本符合司法规律的诉讼框架,但在诉讼进程中,行政因素介入过多,指挥、管理、监督等手段与诉讼程序混合在一起,原本科学的诉讼程序按行政主导原则进行了再塑造,审判权运行机制中的行政化就此形成[2]。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目的就是去除行政化,还权于主审法官、合议庭。改革后,院庭长不再签发非本人参审案件的裁判文书,独任审判的直接由独任法官签署,合议制的由审判长签署。但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无论是证据的审查判断还是裁判理由的分析论证抑或是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都需要深厚的司法实践积累。年轻法官由于经验不足,在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拿捏不准时,可以求助专业法官会议,“借脑”办案[8]。通过资深法官对案件进行分析和讨论,厘清办案思路,找准裁判的切入点。

2.契合审委会制度改革

审委会制度因异化为讨论案件的工具、“判者不审”而饱受诟病。司法实践中,除拟判处死刑案件、减轻处罚、抗诉、合议庭重大分歧案件外,还有其他一些不符合条件的案件进入审委会。以H市部分法院为例,拟判处缓刑的案件、再审案件、拟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均需经过审委会讨论,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大幅扩张。考察H市部分法院,发现提交审委会讨论合议庭意见一致的案件过多,占案件总数的62.35%,而这些案件中拟判处死刑、减轻处罚、抗诉案件比例很小;审委会经过讨论决定采纳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的占审委会讨论案件总数的95.28%(见表3)。这其中大部分案件,完全可以通过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的方式进行把关。

表3 2013年H市中院及部分基层法院审委会讨论案件情况统计表

最高法院带头改革审委会制度,大幅减少审委会讨论案件数量,强化总结审判经验、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功能[9]。《四五改革纲要》提出建立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过滤机制。专业法官会议由于组成人员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完全可以把关部分重大疑难案件,为办案法官合议庭提供咨询意见,成为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过滤机制。专业法官会议作为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过滤机制,是审委会改革的重要措施,有助于解决审委会讨论案件数量过多和“判者不审”的问题,专业法官会议是议事咨询机构,审委会是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两者的职能定位不同,前者不能取代后者。

3.契合司法责任制改革

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情况下,不论是法官、庭长还是院长都希望通过一个集体研讨的方式提出裁判思路,从而有效避免个人经验和智识上的不足导致的偏差以及失误引发的责任。而专业法官会议恰好提供了这样一个方式,主审法官对自己承办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把握不准时,可以提请分管院、庭长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向资深法官和有经验、能力比较强的法官“借脑”[10],从而尽量避免错案,降低职业风险。另一方面,院、庭长可以通过参与专业法官会议,提出指导意见,通过公开透明方式进行审判监督和管理,而又不会被扣上过问干预他人办案的帽子。

(三)培育精英法官

《四五改革纲要》提出确保品行端正、经验丰富、专业水平较高的优秀法律人才成为法官人选。这为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的选任确定了标准,然而年轻法官的成长需要一个路径,这个路径除了资深法官的言传身教外,还有赖于专业法官会议这个平台。在这一平台上,年轻法官可以获得资深法官和有经验、能力较强法官的帮助,积累经验,迅速成长起来;另一方面,专业法官会议这一平等交流的平台,有助于年轻法官独立表达自身的观点,展示才干,培育法律信仰和职业精神。

三、专业法官会议的实践及经验

(一)要素梳理

对全国36个地方法院专业法官会议进行梳理,其要素主要涵盖两个方面:一是静态方面,包括性质、设置和功能;二是动态方面,即专业法官会议的运行机制,包括人员组成、议事范围、提起和决定、意见的效力及校正等。

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作为一个典型的非正式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被广为探索,部分法院专门出台了规定。比如重庆市璧山县法院出台《专业法官会议工作制度》,从人员组成、会议职责、议事规则、制度保障等方面予以规定。重庆四中院、江苏滨海县法院等近10个法院也出台了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或规定。

(二)要素实践及经验

1.性质

关于专业法官会议的性质,36个法院无一例外将其界定为议事咨询组织,如,安徽淮南中院在《专业法官会议暂行规定》中明确“专业法官会议是……提出具体的参考意见或建议的内部研讨、咨询机构”④。江苏江阴法院将其界定为“为审判组合、合议庭提供专业法律意见的内部咨询议事机构”。实践中,无一将专业法官会议界定为审判组织。专业法官会议与审判长联席会议类似,将其作为审判组织有违诉讼法理,违背了诉讼的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11]。

2.设置

专业法官会议的设置大体如下:一是按业务条线分为刑事、民事、行政、立案、执行等专业法官会议,如海南省海口中院设立审监、民事、刑事、行政、执行五个条线专业法官会议。二是根据案件类型设置专业法官会议,如辽宁北镇市法院设置了合同类专业法官会议,此种设置似更符合最高法院的改革方向,最高法院在《〈关于深化人民法院改革意见〉读本》中指出:“专业法官会议由专门审理某一类型案件的法官参加,研究重大疑难……”[12]164但司法实践中,案件类型过多,针对每类案件单独设置不切实际,以按业务条线设置为宜,当然,针对数量较大的合同类、离婚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等设置也是可行的。三是不分条线不分案件类型,设置法官联席会议,如青海格尔木市法院。同时也可根据庭室设置专业法官会议。

3.功能

(1)讨论疑难复杂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一方面,专业法官会议由资深法官和有经验、能力较强的精英法官组成,具有较强的解决司法实务问题的能力,可以称作是法院的“专家会诊”,能对司法疑难杂症开出“药方”[13];另一方面,专业法官会议虽然不是一个审判组织,个案讨论形成的意见对主审法官、合议庭仅具有参考价值,但专业法官会议也因此具有了包容力和自由度,不同的意见可以在这个平台汇集、碰撞,能够为司法决策提供全方位的视角。如贵州玉屏县法院就将其定位于解决法律适用和其他疑难复杂问题、为案件审理和裁判提供咨询意见的平台。

(2)总结审判经验

司法实践中,审委会讨论个案较多,总结审判经验不足。现行审委会委员大多是院、庭长,公务繁忙,加之审委会内部缺乏专业分工,以H市法院为例,除中院和P区法院设立了审判委员会刑事和民事专业委员会,其他基层法院均未设专业委员会,且审委会讨论的多是个案,接触某一类案件的数量不多,很难有针对性地总结审判经验。专业法官会议的组成法官,身处审判一线,与具体案件接触多,能较好总结审判经验。

(3)统一裁判尺度

“同案同判”和法律适用统一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专业法官会议有助于解决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专业法官会议意见虽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对主审法官和合议庭而言,毕竟是大多数资深法官、精英法官的意见,如果无其他充分理由,大多数人会遵守[13]。专业法官会议的议事范围还包括拟定并讨论审判指导性文件、讨论疑难复杂的审判业务问题、讨论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事项,对统一裁判尺度意义重大。如果说,通过个案讨论统一裁判尺度是间接方式,那么总结审判经验、研讨法律适用问题、发布指导意见等对统一裁判尺度就更加直接。河北正定县法院将专业法官会议定位于统一裁判尺度、提升人员素质、增进凝聚力的平台。

(4)推进审判管理和监督科学化规范化

《四五改革纲要》明确提出建立院庭长审判监督机制,完善主审法官会议、专业法官会议机制。院庭长作为法院的组织管理者应当承担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审判监督职责。专业法官会议推动了现行审判管理方式的转变,由审批式、封闭性的管理转向讨论式、开放性的管理,既确保了主审法官、合议庭独立行使审判权,又使院、庭长科学地履行了审判管理职责。如成都中院就是通过召集审判指导会议(专业法官会议)的组织化行权模式,履行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指导监督职责,从而排除以行政方式对审判活动进行的管理[12]162。

4.动态要素实践

各地法院围绕专业法官会议运行中的动态要素进行了深入探索,形成了广泛共识,比如人员组成方面,强调由资深、有经验和能力比较强的精英法官组成;议事范围,包括讨论具体个案、拟定并讨论审判指导性文件、讨论疑难复杂的审判业务问题、讨论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事项等;一般由主审法官或审判长提起;专业法官会议意见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仅供参考等。

四、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效果及质疑

(一)运行效果

H市P区法院于2014年9月起实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2014年9月—2015年6月共召开专业法官会议45次,讨论疑难复杂案件48件,意见被主审法官、合议庭采纳42件,采纳率为87.5%,讨论案件无一件被发回重审,作为法院的“专家会诊”,在解决疑难复杂案件上发挥了智囊作用。专业法官会议设立前后,进入审委会讨论案件数量变化明显,2014年1月—9月召开审委会35次,讨论案件80件,2014年10月—2015年6月召开审委会仅10次,讨论案件11件,进入审委会案件数量大幅减少,同期,H市其他基层法院审委会讨论案件数量未发生明显变化(见图1)。专业法官会议成为案件进入审委会前的有效过滤机制。

图1 2014年1月—2015年6月H市基层法院审委会讨论案件情况

从审委会讨论案件数占受理案件总数的比例看,P区法院最低,为0.57%,X区法院最高,为11.36%(见表4)。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实行以来,P区法院案件上诉率、发改率分别下降16.4%、11.2%,案件质效明显提升。此外,河北省正定县法院2015年1月1日—2015年4月28日,先后召开民商事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疑难复杂案件56件,意见被主审法官、合议庭采纳率为96.4%,无一发回改判[14]。

表4 2015年1—6月H市基层法院审委会讨论案件数占案件总数的比例情况

(二)存在质疑

在H市中院,自2015年4月10日实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以来,先后有17件案件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2件案件讨论意见被合议庭采纳,15件案件进入审委会。专业法官会议在过滤审委会讨论案件、提供咨询指导方面效果并不明显。为探究专业法官会议制度运行中的问题,笔者对H市中院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但仍进入审委会的15件案件进行分析,发现15件案件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均未形成一致意见,部分成员发表意见时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没有深入分析,说服力不强。专业法官会议功能未充分发挥,主要原因如下:(1)限缩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数量,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并未有效实施;(2)“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原则未能落实;(3)司法人员依赖审委会把关理念并未转变。而H市P区法院自2014年9月以来,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深入推进,审委会讨论案件数量不断压缩,“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深入落实,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取得积极成效。可见,作为司法改革重要举措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其价值和功能的发挥显然依赖于司法改革这块“肥沃”土壤,同时也依赖于司法人员观念的转变和制度自身的优化。

在H市中院、P区法院选取年轻法官10人,专业法官会议组成人员5人(不含院庭长),院、庭长5人,共计20人,进行法官访谈,绝大多数法官对专业法官会议持肯定态度,特别是在P区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探索取得显著效果的情况下,但就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具体设计,仍存有疑惑和建议:(1)院、庭长、审委会委员不应当然是专业法官会议成员,会议组成人员权威性不足;(2)专业法官会议类似于小审委会,案件进入审委会前先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浪费时间;(3)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发言时不能仅作赞同与否的简单表态;(4)专业法官会议记录不应装入案卷副卷;(5)案件进入专业法官会议前必须隐去当事人信息;(6)院、庭长在专业法官会议上的意见对主审法官和合议庭仍有干扰。以上疑惑和建议,必须在设计运行机制时予以考虑,并给予回应。

五、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的优化

(一)人员组成

专业法官会议的组成人员必须高度专业化和具有充分代表性。专业化和代表性是保证权威性的基础,只有这样才能提升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形成意见的正确性和权威性,促使主审法官、合议庭自愿地遵循专业法官会议就个案讨论所形成的意见;才能保证经讨论形成的审判指导意见、就审判事务和其他相关事务作出的决定得到全体法官的认同。专业法官会议应当由资深法官、有经验、业务强的精英法官组成,院、庭长、审委会委员不必然是专业法官会议成员,挂靠合议庭在一线办案是其进入专业法官会议的前提。

(二)议事范围

专业法官会议的议事范围:讨论具体个案、拟定审判指导性文件、讨论疑难复杂审判业务问题、讨论与审判业务相关的事项。讨论个案是专业法官会议的首要职能。个案包括: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案件定性有重大分歧案件;证据难以认定或法律适用把握不准案件;新类型案件;拟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请示汇报疑难复杂、新类型或群体性案件;其他需要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拟定审判指导意见是指拟定讨论规范某一类案件审理的规范性文件。讨论疑难复杂的审判业务问题是指针对各业务条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工作程序、方法提出指导性或规范性意见;对具有共性的类案加以总结,并向审判委员会推荐可在本地区适用的典型参考案例等。讨论与审判业务相关的事项是指涉及审判管理、法官选任及业绩考核等相关内容,如对各业务条线案件在审执质量、效率和审判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等。专业法官会议不是小审委会,其意见不具有强制力,案件进入审委会前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浪费时间的观念错位;缩减审委会讨论案件数量是改革方向,将来进入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会很少,需要依赖专业法官会议获取智力支持。

作为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过滤机制,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的范围已进行了明确。同时,应对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进行界定,审委会讨论决定以下案件: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进入再审的案件;检察机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合议庭拟判处死刑、宣告无罪以及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拟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案件;因法律适用问题,拟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案件;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未能形成决议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法律、司法解释以及上级法院规定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的其他案件。司法实践中,主审法官会议提及的并不多,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主审法官的内涵有不同的认识,我们认为主审法官是法官员额制改革中进入员额的法官,主审法官就是承办法官,即具体承办案件的法官。专业法官会议就是由进入员额的资深法官、精英法官组成,没有必要单独组织成立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可以将专业法官会议等同于主审法官会议。

(三)提起和决定

专业法官会议的提起和决定,虽然只是一个程序性问题,但事关司法公正和效率。科学严谨的提起程序一方面能够防止无需进入专业法官会议的事项过多进入会议而带来的司法资源浪费、拖延诉讼等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强化合议庭的责任心,避免合议庭轻易将矛盾上交。专业法官会议由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审判长提出申请,经由庭长报请分管院长批准并主持召集。专业法官会议以每周召开一次为宜,如遇突发性问题,可随时召开会议。为确保问题讨论的充分性、有效性,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专业法官会议召开三天前,告知与会人员将要讨论的问题,并报送审理报告等与待讨论问题相关的资料,报送的审理报告和材料应当隐去当事人身份信息。

(四)议事规则

一是发表意见的顺序。职务低、资历浅的先发言,职务高、资历深的后发言,会议的主持人最后发言,主持人应当归纳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结果,并形成最终意见。二是确立充分陈述和独立表决规则。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应独立表达意见,不得拒绝陈述或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或是否定他人意见时应提出具体的法律依据。三是多数决定和异议保留规则。专业法官会议的功能之一是统一裁判尺度,应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专业法官会议意见。但不应强求持少数意见的专业法官会议成员改变意见。法律具有不确定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允许异议保留是法治发展的生命力所在。[11]四是会议记录及保存。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并载入案卷。

(五)意见的效力及校正

专业法官会议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拟定的审判指导性文件、就审判业务问题和与业务相关问题讨论形成的意见的效力,是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一个核心问题。笔者认为,讨论个案形成的意见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因为赋予个案讨论意见强制约束力既无法律根据,又违背司法规律。对于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拟定的审判指导性文件和就业务问题讨论形成的意见应当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当然,专业法官会议研究拟定的审判指导性文件和讨论业务问题所形成的意见,只有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才能作为法官的审判参考。专业法官会议上,院庭长的意见必然对主审法官、合议庭产生影响,但这种影响是公开、透明的,不是不当干预。司法独立不等于法官独裁,如果主审法官、合议庭认为意见不当、不宜采纳,可以不予采纳,同时可以提请审委会作出评判。

结论

大法官卡多佐曾言,如果根本不知道道路会导向何方,我们就不可能智慧地选择路径。[15]司法改革背景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深厚的价值基础和强大的制度功能,为推进改革提供了有效的路径,制度的前景是不言自明的。当然,专业法官会议功能发挥和价值实现有赖于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有赖于司法人员理念的转变和制度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注释:

①数据统计来源为:2014年1月—2015年6月探索推进专业法官会议法院官方网站、上级法院网站以及《人民日报》等权威媒体刊登的信息,最高法院发布的相关信息,实地走访获取的信息。

②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③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26日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

④详见淮中法【2015】30号《关于印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暂行规定〉的通知》。

参考文献:

[1]徐隽.周强在全国高法院长会议上指出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拉开序幕[N]. 人民日报,2014-01-14.

[2]蒋惠岭.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5(2).

[3]徐晶.审判试水法官联席会议[J].法律与生活,2005(3).

[4]吴彬.法官会议制度——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法官培养方式的新探索[J].法庭内外,2007(10).

[5]张伟刚,严献文.我的案件我做主——海南法院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工作调查之一[N]. 人民法院报,2015-06-25.

[6]张文显.为什么要研究司法规律[N]. 检察日报,2015-05-14.

[7]陈光中.司法规律与司法改革[N]. 法制日报,2015-04-01.

[8]傅勇涛.海口“法官会议”:主审法官借助“外脑”判案[N].新华每日电讯,2015-04-09.

[9]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5)[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10.

[10]丁汀.司法责任,需问责也需激励——访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治良[N]. 人民日报,2015-06-10.

[11]赵盛和,乔娟.审判长联席会议制度的反思与重塑——法律统一适用协商机制的探寻[J].法治论坛,2012(3).

[1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读本[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

[13]叶向阳.试论审判长联席会议制度的运行机制及功能实现[J].法律适用,2008(7).

[14]张哲.正定法院推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EB/OL]. [2015-06-28].http://news.hbfzb.com/2015/fayuan_0428/86303.html.

[15][美]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M].黄金荣,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28.

[责任编辑刘瑜]

收稿日期:2015-12-23

作者简介:李兆杰(1984—),男,法官,曾任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审判员,研究方向:经济法、司法实务。

中图分类号:DF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8505(2016)02-0079-08

An Analysis of the Professional Judges’ Meeting:Its Values, Problems and Optimal Ways out—A Case Study Based on the Professional Judges’ Meeting of 36 Local Courts

LI Zhao-jie1NIU Yan2

(1.IntermediatePeople’sCourtofHuainanCity,Huainan,Anhui, 232001,China;2.IntermediatePeople’sCourtofXiejiajiDistrict,Huainan,Anhui, 232001,China)

Abstract:Professional judges’ meeting is a trial advisory system though not having been clearly defined but gradually enriched and improved in judicial practice. Professional judges’ meeting system has the value of fairness and justice, being in line with the content of judicial reform. It is helpful to cultivate expert judges. As an important auxiliary system of the judicial reform,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in promoting judicial reform . Optimizing professional judges’ conference system should make an analysis of the effect of running system objectively, responding to the question of judges actively, and taking the reasonable suggestions. In order to construct a system that can conform to the legal rule, it provides effective intellectual support for the work of the presiding judge, the collegial panel, from the static elements such as nature, setting, function and the dynamic elements such as personnel, the scope, filed and decision,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rules of procedure, comments and correction .

Key words:professional judges’ meeting; judicial reform; value basis; system improvement

猜你喜欢
司法改革制度完善
城乡统筹视角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理论述评
浅谈司法改革形势下的法院财务工作
新形势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发展剖析
司改背景下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制度之完善
浅析股灾中的中国式熔断机制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理渊源与制度功能
现实语境下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的问题与思考
制度构建抑或价值培育:中国语境下司法独立的逻辑定位
论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职业化还是民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