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税

  • 量能课税原则的法理重述
    盛[提要] 量能课税原则要求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或者经济负担能力来判定其应当缴纳税额的多少,是衡量税收公平与否的主要标准。理论上,平等牺牲理念是最恰当的测度纳税人纳税能力的标准,但因其无法准确衡量边际效用和牺牲程度而无法直接适用;纳税人的所得、财产以及消费可以直接表征或者间接推估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或者经济负担能力,因而是测度纳税人纳税能力的重要指标。税收公平原则是法学理论中公平原则在税法中的体现,是税法基本原则中的一般原则,而量能课税原则是税法特有的基本原则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3年11期2024-01-20

  • 个人所得税家庭课税制的优势与建构
    是否具备实行家庭课税制的条件受到许多质疑,因此,家庭课税制在我国始终未得以正式推行。而如今,在经过了十几年发展之后,我国税收环境有了较大的改善,同时,提升公平性成为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在这种背景下,对于家庭课税制,我们必须予以重新考量。本文立足于我国近年来税收环境的变化,分析当下家庭课税与社会制度大环境的契合性,认为实行家庭课税制的障碍正逐渐消失,而其优势则依然存在,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家庭课税制的简单制度构想。二、家庭课税制的障碍逐渐消失(一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23年1期2023-03-09

  • 重申量能课税的制度价值
    国税法学界对量能课税的立场经历了从认为其仅是一项财税理想,到认为其是税法上的结构性原则,再到对其适用范围和建制价值有所质疑的过程。特别是近年来,经济学界持续引介了不少域外财政思想史方面的著作,从中不难发现,国外理论界特别是经济学界颇为青睐量益课税,甚至认为量益课税是比量能课税更优的衡量税收公平程度的标准。受此影响,国内学界也开始出现对量能课税作为税收公平基本要求的质疑声音。〔1〕这方面的代表性成果,参见刘水林:《论税负公平原则的普适性表述》,载《法商研究》

    法学 2022年4期2022-11-23

  • 对赌协议所得税实质课税原则的适用 ——以反向现金补偿型对赌协议为例*
    处理应当借助实质课税原则,回归经济实质而非拘泥于交易形式。然而,实质课税原则作为税法的适用原则,其提出主要是针对税收规避行为,目的是防止纳税人滥用交易形式逃避税负。实质课税原则扩展适用于非反避税领域,则尚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实质课税原则适用于其他领域也是其潜力所在;[1]但也有学者认为探究交易的经济实质是例外而非常态,在不存在滥用行为的情况下,纳税人如果选择更加复杂、非正常形式的交易安排实现其经济目标,则应当承受此形式产生的成本和风险。[2]那么,具体于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2年3期2022-03-17

  • 从量能课税原则探究碳税制度的设计*
    的影响。二、量能课税原则(一)量能课税原则的概念税收公平原则是当代税收的基本原则之一。而衡量税收是否符合公平原则,主要依据受益原则和量能原则。受益原则,要求按照纳税人的受益程度来征收税款;而量能原则,又称能力原则量能课税原则,则要求根据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能力来征收税款,其切断了税捐负担与受益程度间的关联性,将税捐负担与纳税能力关联起来。使得纳税能力强的人多纳税,纳税能力弱的人少纳税、甚至不纳税,符合人们的朴素公平观和对税收的基本期待,再加之衡量量能原则中的经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2年2期2022-03-17

  • 实质课税原则在我国税收征管中的适用性分析
    601)一、实质课税原则理论基础(一)实质课税原则的含义税法原则是税收行为的根本标准。实质课税原则也叫作实质课税主义、实质课税法、经济观察法,是指税收征管实践不能仅从法律形式判断纳税人是否课税,还要关注交易的经济实质,衡量是否满足课税要素,实现税收公平,保障税法的公平价值。显然,从实质课税角度适用税法时,应当要求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实际交易情况,关注经济实质。在判断交易实质后,再考虑是否满足课税要素,而不是仅依据交易外观考察是否课税。(二)实质课税原则的法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 2022年2期2022-02-05

  • 个人所得及其课税规则的类型化研究
    是将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从“分类”转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目标在立法上的体现。①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但我们依然看到,此次改革仍遗留一些问题待解决。最大的问题在于个税中的核心概念“所得”的外延并未厘清,内部的分类亦显混乱,影响到与之相对应的课税规则的设定,进而使得在现行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模式下,劳动所得与资本利

    青海社会科学 2021年6期2022-01-26

  • 课税要素阶层化的构想与证成
    等一系列的问题。课税要素作为税法规范的基础要素,承担着税收制度构建的靶向功能,应遵循税收法定原则的拘束。而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虽然确认了立法过程中课税要素法定化的要求,但是仅针对“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解读该条款并不能得到课税要素法定化的完整内核。究其原因在于课税要素作为理论提炼的概念并没有一致适用的特征,理论上课税要素与税收要件存在混淆,并且对于税收要件的认识存在“五要件”、“四要件”等分

    税务与经济 2021年5期2021-09-29

  • 形式课税与实质课税平衡关系分析
    根本上要求将形式课税原则作为基础,但是也不能过度地“以票控税”,课税控税上的“全能型”政府的构建也应当更加谨慎;而实质课税原则的产生具有合理性,也得到一定程度上成文规章的支撑,同时需要注意明确实质课税原则的根本指向为保护纳税人权益,不可任意、随意滥用实质课税原则。通过对于相关理论与实践的分析,最终得出在课税控税过程中应当坚持以形式课税原则为主、实质课税原则为补充的结论。在税收实践中常常会出现纳税人实际上从事正常的经营行为、产生合理的成本支出,但是却通过虚开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1年17期2021-01-14

  • 税法上量益课税原则的证成与适用
    45006)量益课税原则和量能课税原则是税收公平原则的两个下位原则,但两者理念不同,前者旨在根据纳税人消费公共产品的受益程度课税,后者强调根据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能力课税。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量能课税原则都处于绝对优势的地位,大部分学者认为量能课税原则考虑到个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其在所得税等重要领域发挥着统领作用。反之,量益课税原则弃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能力于不顾,无法实现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加上个人从公共产品中获得的收益难以衡量等适用问题,导致其在我国重要税制领

    税务与经济 2020年6期2020-11-26

  • 无因性与实质性课税冲突化解的路径实现 ——兼议《税收征管法》的修订
    性”与“实质性”课税原则对退税案件处理不同而产生的冲突,现有法律文本中并无解决方案,也未曾有文献对此进行探讨。如何寻求法律路径以化解上述两原则之间冲突成为税收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实施的意见》中首次提出 :“到2020年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征收管理等基本税收制度只能制定法律”。按照部署,《税收征管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第一类项目,拟在该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提请审议修订。如何在此次修

    税务与经济 2020年2期2020-11-26

  • “一带一路”视阈下中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调整取向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显然,借鉴国外合理经验、优化个税课税模式是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可行方案。根据OE CD(2006)[1]公布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报告,除了分类课税模式之外,半综合课税模式(semi-com p re h ensive tax mode)、二元课税模式(dual tax mode)、单一课税模式(flat tax mode)等三种模式是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课征选择。中国应向哪一种课税模式过渡?抑或是综合各模式所长、设计适合中国国情的

    广西财经学院学报 2020年5期2020-11-16

  • 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探析
    的扩大,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所得税制已经不适用当前经济发展状况,逐步转变我国的税制模式,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课税模式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存在的问题(一)个人所得税比重偏低。个人所得税的突出优点在于可以调节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纳税人的纯收入,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会随着收入的提高而增加,具有累进性,遵循支付能力原则,是调节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分配的有效政策工具。我国目前的税制结构中,虽然个人所得税在逐年增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16期2020-02-25

  • 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型:论课税要件适用的双重面向
    言:不应被忽视的课税要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已经明确提出了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在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法律有8部、税收行政法规约30余部、税收行政规章约50余部,而税收规范性文件超过5500余部。碍于税收实际的复杂性与多样性,法律仅能做原则性规定,具体内容只能留待大量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乃至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这种现象虽有积极的一面,但消极作用更为突出,主要表现为缺乏稳定性、层级不高、名称各异、体系混乱、冲突严重,甚至在

    法学论坛 2020年2期2020-02-25

  • OECD税收统计分类及对我国的启示
    的分类依据仍然是课税对象这一标准。本文第一部分为经合组织的分类的标准、依据以及统计意义等,第二部分主要讨论我国税收的分类以及目前可能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为经合组织税收分类对我国的启示,对是否应该坚持我国的税收分类标准,我国的分类如何才能达到经合组织统计要求,是否会造成统计的困难以及我国是否应该有税种的变化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总之,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际操作中,税收分类的合理设置对国家间不同税制的特点有着重要的作用,由于国家间的实际情况不同,税收分类

    环球市场 2020年16期2020-01-19

  • 香港与澳门签订税务安排避免双重课税
    订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安排,标志着香港与澳门将建立更紧密的税务合作关系。这是香港与贸易伙伴签订的第43份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安排。全面性安排将有助加深港澳两地的经济贸易合作,鼓励商界在两地营商投资,促进人才培训和交流,并进一步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在全面性安排下,香港居民就源自澳门的收入在澳门所缴纳的税款,可根据香港税例抵免香港就同一笔收入所征收的税项。就澳门居民而言,在香港已缴纳税项的收入可在澳门豁免征税,或在香港所缴纳的税款可抵免澳门就同一笔收入所征

    税收征纳 2019年12期2019-12-31

  • 浅谈个税课税模式选择对收入分配公平的影响
    入差距。而我国的课税模式虽然能够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但是,其在再分配的公平性方面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1 个税课税模式的类型个人所得税最早于1799年在英国开始首次实施,至今为止已经有200多年的发展历史。现阶段普遍应用的课税模式主要有三种,即分类课税、综合课税、混合课税。而各种课税方式都具有一定的特点,适用于不同的税收环境之中。1.1 分类课税所谓分类课税,就是按照纳税人的收入方式进行不同的项目划分,并针对每一个不同的项目应用不同的计税办法。简单来说,个人

    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4期2019-01-14

  •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研究
    趋势。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有分类征收、综合征收、混合征收三种。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为分类征收,即将纳税人不同来源、性质的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征收。随着经济的发展,纳税人个人收入来源及扣除范围呈多元化、跨区域化、隐蔽化等趋势,例如电子商务线上收入等新型收入,赡养费用、教育费用、住房费用等支出。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课税项目已经不能涵盖现阶段的收入与扣除范围,现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出现了漏洞。本文借鉴国际上的税源监控和申报管理经验,在综合分类税制改革后

    财会学习 2018年21期2018-12-06

  • 量能课税原则视野下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法律分析
    凌云【摘要】量能课税原则是宪法公平正义理念在秘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但基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却未能很好的将这一原则落实到位,实践中仍存在很多缺陷,与最初设计目的相去甚远。因此拟以量能课税原则为切入点,探究我国个人所得税立法缺陷所在及形成原因,提出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相关措施,以期实现分配正义。【关键词】量能课税原则 得税法 税收正义美国霍姆斯大法官曾精辟指出:“税收是文明的对价”,让我们意识到税收之于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贡献;马歇尔大法官也说

    商情 2018年37期2018-08-17

  • 无权占有物之孳息课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研究
    权占有物之孳息的课税,作为探讨实现个人所得税税收公平以及强化税收征管的一个视角。事实上,无权占有物所生孳息的课税问题,涉及税法基本原则之量能课税原则的适用,目前鲜有学者对此专门探讨,亟待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孳息,在现实中存在广泛,形态多样,如粮食、果实、幼畜、房屋租赁所生租金乃至于无形财产特许使用之对价等,而无权占有物所生孳息的归属问题在民法中亦有相应规定。那么在理论上,对之课税应当如何把握:税收客体是否存在并且如何认定?如何确定税收主体:有哪些可能的税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6期2018-03-21

  • 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中的土地增值税问题* ——税收法定、实质课税及税收中性的视角
    属于土地增值税的课税范围。但在实践中,为防止部分市场主体恶意避税,打击土地投机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和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在个案中认为,一定条件下的房地产企业转让股权行为属于土地增值税的课税范围。从税收法定、实质课税及税收中性的原则来分析,上述课税行为有可能是对土地增值税课税范围的一种扩大解释,是对实质课税原则的过度解读,有可能扭曲正常的市场机制,应在政策设计与税收征收中予以调整。近年来,随着房地产行业竞争的白热化,并购已成为房地产企业增强自身实力的重要手段,而股

    税收经济研究 2018年6期2018-02-27

  • 实质课税原则的路径重塑
    立场。具体到实质课税领域,表现为对大陆法系实质课税概念的移植难以摆脱概念法学的桎梏,对英美法系裁判规则的移植缺少司法衡量的统一维度,造成法律本土化过程中的“水土不服”。如何在宽泛的规则与适当的约束之间寻求制衡点,既能将游离在税法规制之外的经济行为纳入税法之治,又不至于对纳税人正常的商业活动造成阻碍,是实质课税原则理论与实践亟需解决的问题。一、实质课税原则价值的差异税法的形式具有相对固定性,经济的内容具有绝对开放性,以相对确定的法律概念涵摄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

    税务与经济 2018年1期2018-01-15

  • “营改增”大背景下我国电子商务B2C模式课税问题研究
    商务B2C模式的课税问题受到广泛关注。电子商务B2C模式是互联网交易的重要方式之一,但“营改增”税制改革后电子商务B2C模式的课税管理存在不少值得关注的问题。文章首先揭示了“营改增”大背景下我国电子商务B2C模式的特点与现状,并进一步分析了“营改增”对我国电子商务B2C模式的影响,深入剖析了目前我国电子商务B2C模式课税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建议措施。关键词:“营改增” 电子商务 B2C 模式 课税一、“营改增”大背景下我国电子商务B2C模式的特点与现状电子

    商业会计 2017年10期2017-07-19

  • “营改增”背景下我国电子商务B2C模式的课税探讨①
    同时,也给国税局课税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因此,加强“营改增”大背景下B2C模式的课税研究,不仅有助于规范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而且有利于提高国税局课税的效率效果。本文以“营改增”为研究背景,从B2C模式的特性出发,探讨我国电子商务B2C模式的课税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为电子商务B2C模式的课税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关键词:“营改增” 电子商务 B2C模式 课税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7)10(a)-01

    中国商论 2017年28期2017-06-11

  • 遗嘱信托规避遗产税的法律规制
    结合税法上的实质课税原则和信托课税理论中的信托导管理论,为我国将来在开征遗产税时针对遗嘱信托避税行为提供反避税的法律构建思路。一、 遗嘱信托与遗产税规避遗产税需要一次性缴清,相较于其他税种,给纳税人带来的税痛感更强,而且开征一个新税种亦会使纳税人产生税收焦虑。纳税人作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会尽可能地通过税收筹划或者避税手段免缴或少缴税款,而信托因其独特的制度设计和权利结构具有天然的避税性。“任何试图采纳信托法的国家都将面对信托便于避税的发展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 2017年4期2017-04-11

  •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家庭课税的研究 ——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人所得税实行家庭课税的研究 ——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徐耀强(中国计量大学,浙江 杭州 310018)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问题的讨论不能只着眼于家庭课税自身的优势,更要注重建立家庭课税自身所需要的制度基础。观察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税收制度并与我国相比,就会发现我国在征税模式、征管水平等方面都存在开展家庭课税的障碍,今后我国家庭课税的开展也要从这些方面进行相应的制度构建,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家庭课税。宏观调控;课税单位;家庭课税;个人所得税一、概

    生产力研究 2017年2期2017-03-24

  • 个人所得税制家庭课税制度研究
    个人所得税制家庭课税制度研究石坚狄欣荣内容提要:本文所研究的家庭课税制度,是指在个人所得税制中,将家庭作为基本课税因素,把夫妻双方全部应税所得进行共同申报纳税的一种课税模式。在这种模式中,以家庭所得为税基,除基本扣除项目之外,还会区分不同纳税人在家庭人口当量、赡养情况、就业差异、教育支出、身体是否有残疾等,根据不同家庭的不同情况,来确定不同的单项扣除水平。家庭因素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一般涉及到:扣除费用、税收宽免、税收退还和家庭成员之间相互结转等四个方面。其

    财政科学 2016年10期2016-12-21

  • 推定课税制度规定潜在问题研究
    刘嘉贝推定课税 法律实践 制度完善财政乃庶政之母,税收乃财政之源。税法基本原则当中存在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而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务机关向纳税人的课征税额是确定的。但是我们知道税收法定能够推行的基础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的会计信息能够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经济情况。当税务机关不能准确的获取纳税人的经济信息时,确定课税就会变得难以实行。如果税务机关仍然依据不实的经济信息向纳税人征税或者放弃征税,则会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等违反税收公平原则的问

    财讯 2016年34期2016-10-15

  •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选择问题研究 ——基于社会公平的视角*
    才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选择问题研究 ——基于社会公平的视角*刘 荣 刘植才本文基于促进社会公平的视角分析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作为课税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而阐述了以家庭作为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理论基础,归纳、总结了美国和法国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选择的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课征制向家庭课征制转变面临的挑战,并围绕个人所得税采用家庭课税制的改革目标,从课税模式改革、家庭范畴界定、费用扣除项目与标准重构,以及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

    财政经济评论 2016年2期2016-05-24

  • 个税课税,按个人还是家庭?
    究主要集中在个税课税单位是否改革这一问题上。毋庸置疑,纳税单位的选择对于税收公平特别是横向公平的影响很大。一般情况下,西方国家在进行个税课税单位选择时都会考虑三大要素,即税收公平原则、婚姻中性原则以及税收累进原则,我国要进行个税课税单位的优化选择,也应把这三大因素考虑在内。个人课税制征收简便,符合税收的婚姻中性原则,但却不利于税收公平原则的实现。家庭课税制更加注重税收公平,但容易引起“婚姻惩罚”和“婚姻奖励”这两种现象的出现,不符合婚姻中性原则的要求。那么

    民主与法制 2016年7期2016-05-14

  • 少子老龄化背景下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选择
    背景下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选择徐芳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目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中国将会面临较为严重的少子化和老龄化危机,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改革应尊重这一经济新常态。将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单位从个人调整为个人和家庭并行,事实上是把家庭结构的差异纳入税收设计过程中,并在一定程度上鼓励家庭生育和家庭养老,从而有助于引导社会解决少子化和老龄化问题。该举措意味着将自主纳税的权利赋予给个人或者家庭,能够推动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相一致。此外,这种转变

    湖北理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6年4期2016-03-16

  • 个人所得税家庭课税模式的必要性分析*
    真正意义上的家庭课税模式是指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计征方式下,其计税单位选择为家庭的计税模式。其基本涵义是:在个人所得实现(或取得)时分不同所得项目(类别)预征,其计税单位为个人;纳税年度终了后再将全部所得综合汇缴,其计税单位为家庭。在这种计税方式下,除利息股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少数特殊项目外,对于综合所得项目,不论所得来源均视为一个整体,纳税年度终了在加总求和的基础上适用统一的宽免和扣除标准,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缴所得税税额,平时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5年6期2015-12-02

  • 实质课税的中立性及其与税收法定原则的关系
    00028)实质课税的中立性及其与税收法定原则的关系滕祥志(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 北京 100028)内容提要:税法在认定纳税主体、税收客体有无、定性及其量化、税收特别措施和税收管辖权等课税要件事实时,均应遵循实质课税原则,以实现税收公平正义。实质课税在税企争议两者之间秉持公道、价值无涉,因而具有中立性。在进行税法评价时,税企两方均可启动并援引实质课税原则。实质课税为税法领域所特有,或可为税法基本原则之一。实质课税 中立性原理 交易定性 反避税20

    国际税收 2015年10期2015-10-17

  • 个税怎么改
    可行性。划入综合课税的费用扣除额应考虑增加人口赡养系数和房贷支出额这两个专项扣除项目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是中国税收结构调整方向。这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设计提出了新要求,也会牵动个人所得税改革加快推进。然而必须指出:个人所得税改革既涉及社会各个收入阶层切身利益,也关系各级政府收入增减。要使改革方案能为各方接受,操作中可为纳税人自愿遵从,就必须全面深入分析各种约束个人所得税税制运行效应的体制性和非体制性因素的生成机理与变动趋势。个人所得税收入结构既是个人所得税税制

    中国经济报告 2015年4期2015-05-11

  • 量能课税原则与我国税制改革*
    中 ◆韩晓琴量能课税原则与我国税制改革*◆潘修中◆韩晓琴内容提要:量能课税是税法的实质要求,是一条贯穿立法、解释与适用诸环节的基本税法原则。但长期以来,学界对量能课税原则的认识主要集中在含义认识与法律适用环节。文章从量能课税原则的要求出发,讨论了我国如何通过税制改革在税制上实践量能课税原则。量能课税;税制改革;税收公平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中国经济社会转型进入关键时期出台的一份改革

    税收经济研究 2015年6期2015-04-09

  • 金融信托的适用例外:对受益人课税作为信托所得一般课税原则的考察
    用例外:对受益人课税作为信托所得一般课税原则的考察肖韵 鲁篱(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 610074)在信托领域,以受益人课税为信托所得课税的一般原则被视为是避免重复征税的必然要求,因为其认定信托所得全部归属于受益人。事实上,并非所有的信托收益都归属受益人。因此,以受益人课税为一般原则对金融信托进行现行税法的类推适用,无论是选择立法理由还是本质特征,都表现出明显的差异性。而且,如果只对金融信托受益人进行课税,反而会造成受托人等其他金融信托关系人利用累积

    山东社会科学 2015年6期2015-04-02

  • 税收公平视野下的量能课税定位考量
    公平视野下的量能课税定位考量张伟(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 230601)量能课税作为实现税收公平的一种方式被普遍接受,但其是否就应该成为税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对此中外学者有不同的观点。量能课税追求的是国家征税需依纳税人负担能力的大小、有无进行课征,与税收公平原则主张的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一致。对于根本就无经济负担能力的主体来说,又有宪法上生存保障权的规制。量能课税蕴含的内容被税收公平原则所包含,不宜再成为税法上一项基本原则。量能课税;税收公平原则;生存保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5期2015-03-28

  • 保有环节房地产税改革与量能课税原则
    地产税改革与量能课税原则杨小强(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我国已经启动保有环节房地产税立法,但房地产税改革一直停滞不前。保有环节房地产税面临理论危机,引入量能课税原则,能够重新建构保有环节房地产税改革的理论基准,回答房地产税立法中的诸多疑惑,并逐步实现房地产税的公平负担。房地产税 改革 量能课税中共中央政治局最近审议通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指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加强调研,立法先行,扎实推进,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政法论丛 2015年2期2015-03-09

  • 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创新性研究——基于附加福利课税立法体系的构建
    ——基于附加福利课税立法体系的构建林 琳个人所得税作为现代税收体系中开征最为普遍的税种之一,是各国政府增加财政收入、调控宏观经济、优化纳税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连续多年超过0.4的警戒线,居民收入分配不均的矛盾尖锐,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刻不容缓。在改革的思路上将附加福利纳入个人所得税课税范畴,构建附加福利课税立法体系,从拓宽税基的角度切入寻求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新方向。个人所得税;税基;附加福利;课税无论在发达国家还

    海峡法学 2015年4期2015-01-18

  • 财产课税改革研究
    一、关于国际财产课税发展情况的分析(一)综合财产税与特种财产税的差异所谓的财产税就是将纳税人的可支配财产作为课税对象征收的税种,财产课税的历史是非常长的,最早的财产税是对土地课征,这种模式取决于商品经济征税模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财产的种类及其形式不断得到优化,这极大的开拓了财产课税的应用范围。目前来说,国家税收结构中的财产税并不占据主体地位,其能够起到税种的调节作用,在世界各国广泛进行征税。总的来说,财产课税的历史是非常悠久的,其是政府的重要财

    北方经贸 2015年9期2015-01-03

  • 合伙企业跨国所得课税中的“受益所有人”
    关投资所得项目的课税条款第10条、第11条及第12条关于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中正式采用了“受益所有人”这一概念,以避免缔约国一方居民由于代理人身份或指定委托人取得收入,因不当利用税收协定以获益。也就是说,该规定是为了防止在一个国家嵌入一个实体以便从协定网络中受益,达到享受该国所缔结协定规定的预提税减免的目的。[1]“受益所有人”在决定一个人是否具有资格享受协定优惠以及两个缔约国之间关于特许权、股息、利息课税权的分配中起着重要作用。[2]OECD《范本》

    税务与经济 2015年6期2015-01-02

  • 论实质课税原则在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中的运用*
    601)一、实质课税原则的税法地位税法原则包括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税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有关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税法的具体原则是指在税法的解释、税收的征纳等具体适用税法过程中应遵循的准则。实质课税原则究竟属于基本原则还是属于具体原则,学界一直未有定论,从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的定义以及各国(地区)的税收立法实践看,笔者认同实质课税原则属于税法具体原则。有关实质课税原则“实质”的认定又存在“法的实质主义”与“经济实质主义”之争。法的

    江淮论坛 2013年2期2013-11-16

  • 实质课税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石家庄)所谓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对于某种情况不能仅根据其外观和形式确定是否应予课税,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尤其应当注意根据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判断是否符合课税要素,以求公平、合理和有效地进行课税。一、实质课税原则的历史沿革实质课税原则实质在对税法加以解释和适用时,不拘泥于税法法条的形式约束,如果出现形式和实质不一致时,应该根据实质进行判断,以实际情况作为课税的基础。该原则来源于德国,一战后一些不法商人阶级发国难财,他们的不法行为在民法上被认定为无效行为,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3年15期2013-08-15

  • 我国实质课税原则的立法建议
    税法实践中,实质课税原则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它有利于税法的解释,对于制止各种逃税行为和实现公平税负具有重要作用,它维护了税收正义,也保证了国家的税收收入,如创制信托税法就应以实质课税原则为指导。[1]以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体系的运行情况来看,虽然没有直接在有关税收法律中确立实质课税原则,但从法律赋予征税机关合理调整纳税人某些行为的应纳税额的权力看,这就是实质课税原则的具体体现。[2]当前,仍然需要完善我国税收立法,从有关方面严格规制实质课税原则,将实质课税

    江西社会科学 2013年9期2013-02-18

  • 税收政策对居民消费影响的实证分析
    三种情况:对劳动课税(税率为tw)、对资本课税(税率ta)和对消费课税(税率为tc)。如果假定利率不随时间变化而改变,引入税收条件后,可求得引入税收条件下的居民最优当期消费所应满足的条件:假设工资增长率为g,则w2=(1+g)w1,我们可以求得当期最优的消费率为:2 基于中国经验数据的研究2.1 实证研究设计2.1.1 变量的选取根据理论模型,居民的最优当期消费率主要受工资增长率、利率和对劳动征税、对资本征税、对消费征税的影响。因此,实证分析中主要涉及的变

    统计与决策 2012年15期2012-03-12

  • 实质课税原则的相关法律问题
    要意义。一、实质课税原则的内涵实质课税原则起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的“经济观察法”,日本继受该法律思想后通过所得税法修正案的形式正式提出“实质课税原则”的概念。“经济观察法”于1919年在德国《帝国租税通则》中确立后,历经1934年《税收调整法》的吸收与重构,现今体现在德国1977年《税收通则》第39条(关于税收客体的归属)、第40条(关于无效行为)、第41条(关于虚假行为税收客体的有无)及第42条(关于一般反避税条款)等条款中②这些法律条文的详细内容参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2012年1期2012-01-27

  • 按家庭计征个人所得税条件不成熟
    是都采行年度综合课税;二是家庭信息政府体系内全国流通无障碍;三是个人所得税由中央政府征管。我国的制度环境和社会发展有自己的特点,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条件不成熟。首先,按家庭计征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属地征管原则很难衔接。目前按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关键因素就是个人是一个明确的主体,特别是采行身份证管理制度后,一人一证一号使个人所得税征收有了可识别、可追踪的客体。如果改按家庭计征个人所得税,家庭应是一个容易确认的主体,但现在的问题首先是,家庭是一个表面上好界定

    中国报道 2011年6期2011-12-25

  • 浅议合伙企业跨国所得之课税
    伙企业跨国所得之课税*黄素梅(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湖南株洲412008)对合伙企业的跨国所得进行课税时常常要适用双边税收协定,而协定的适用又离不开国内税法,由于各国国内所得税法对合伙企业的规定不同,当缔约国给予合伙企业不同税收待遇时,其对合伙企业所得的性质会产生识别冲突,从而导致双重征税和不征税。因此,课税时应结合税收协定与缔约国有关规定对合伙企业的居民资格、企业利润、特别报酬予以分析,以便进行正确的定性,正确适用双边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双边税收协定;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5期2011-08-15

  •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家庭课税之我见
    人所得税实行家庭课税之我见付姝宏一、国外实行家庭课税制的概况据了解,目前世界上有许多发达国家都在实行家庭课税制。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有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夫妻单独申报、丧偶家庭申报及户主申报五种申报状态,纳税人可根据各自不同的申报状态和个人情况,计算出起征点。法国的个人所得税也按家庭来征收,经济状况和子女多少不同,每个家庭所缴纳的所得税也不同。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来看,个人所得税的家庭课税有着其自身的优越性,其更加合理,更好地体现了个人所得税量能课税、公平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年4期2011-03-22

  • 论推定课税在税收征管中的适用
    5100)论推定课税在税收征管中的适用程灿烂 唐 剑(永州市地方税务局 直属征收分局,湖南 永州 425100)在税务行政诉讼中,推定作为一种重要证据方法,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剖析推定课税的前提条件、与税收定期定额的区别、指导原则、形式以及推定在课税上的适用,充分发挥推定课税制度的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作用不被滥用。推定课税在遵循合法和合理原则的前提下,要切近纳税人的实际课税事实,推定对象的确定要符合法定主义要求,推定课税的适用应符合比例原则。推定课税;税收征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0年7期2010-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