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力

  • 民事判决既判力与执行力的关系 ——反思穿透式审判思维
    重引言民事判决既判力与执行力的关系是《民法典》实施状况的风向标和晴雨表,是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关系的一面镜子。《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1〕参见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前言第3页。不仅如此,当事人若要主张其民事权利,原则上不能以私力实现。是故,《民法典》在客观上确定实体权利义务秩序的同时,也成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根据既存权利作出判决之实体准据。值得注意的是,既存实体权利虽然是法院作出胜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2年5期2022-12-31

  • 判力相对性法源地位之证成
    ●金 印一、既判力相对性法源问题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既判力是指判决结果的约束力。通过赋予判决结果不得再行争执的确定力,既判力是纠纷最终解决的制度保障。既判力相对性是指判决结果只约束当事人。这是既判力在主观层面的效力限制。此种有意识的选择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首先,如同债之相对性,既判力相对性区分对待当事人和案外人,当事人不得再争执判决结果,案外人却可提出与判决结果不同的实体权利主张,这既最终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又维护了案外人的实体法律地位。由于不用担心

    法学 2022年10期2022-12-01

  • 论既判力视角下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之适格原告
    对的声音中,以既判力理论为出发点驳斥该制度存在必要性的观点最为有力。尽管彼时“既判力未入法”或许成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民事诉讼法典中占据一席之地的理由,但时至今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界对于判决既判力的接受程度越来越高,“既判力入法”已成趋势,此时就有必要重新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进行检视。适格原告问题是关系到这项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其他制度是否存在矛盾冲突以及是否会被滥用的重要问题,因而需要在既判力理论的视角下对其进行再探讨,尤其是要在理清制度源起的前提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1期2022-11-28

  • 判力抗辩与禁止重复起诉制度的区分
    陆法系国家均以既判力的效力作为立法和讨论的根据。我国学界虽未明确将重复起诉的概念界定为“前诉尚在诉讼过程中”,但对这两种情形应分开讨论,存有共识。③如张卫平教授在《重复诉讼规制研究:兼论一事不再理》一文中指出,“本文的讨论将前诉界定在诉讼系属中,如果前诉已有确定判决,则前诉与后诉的关系属于以既判力效力作为研究的问题”。学界的研究思路与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行做法基本一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亦指出,《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是在借鉴

    法制博览 2022年15期2022-11-23

  • 论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完善 ——以既判力相对性原则关系为展开
    事诉讼模式中与既判力相对性原则之间的深层次矛盾关系,这一关系的捋顺,是探讨第三人撤销之诉功能定位和适用的逻辑起点。另外,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的一个重要动因就是,司法实践中愈演愈烈的以虚假诉讼为代表的利用诉讼程序侵害其他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新法增加了包括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诉讼程序的程序性规制、第三人撤销之诉以及强化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因此,对于我国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增设,还应当立足该制度乃是作为2012年修法时建立的规制滥用诉讼程序行为体系中的

    社会科学家 2022年6期2022-02-03

  • 重复起诉当事人相同要件研究 ——民法典时代既判力扩张理论之探讨
    鉴自大陆法系的既判力扩张理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①(1)① 参见翁晓斌:《我国民事判决既判力的范围研究》,《现代法学》2004年第6期;张晓茹:《论民事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范围及扩张基础》,《河北法学》2012年第5期;张卫平:《既判力相对性原则:根据、例外与制度化》,《法学研究》2015年第1期;万亿:《重复起诉规范要件再解释与裁判标准构造》,《人民司法》2018年第10期。以当事人相同作为重复起诉的主观判断标准,意味着诉讼与裁判的效力原则上具有相对性与封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2021-11-30

  • 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的既判力问题 ——基于诉讼标的之考察
    黄涧秋既判力是指基于法的安定性,确定判决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当事人不得对同一事件再次提起诉讼,法院也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出与前诉相抵触的新的裁判。既判力作为一种诉讼法效力,原则上只能发生在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之间。但是,在近几年的行政诉讼实践中,由于某些行政行为往往涉及众多行政相对人,法院在适用既判力规则时呈现出主观范围不断扩张的倾向,将既判力延伸适用于同一行政行为的所有相对人。在2017年“张刚与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申请再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1年4期2021-11-29

  • 论民事公益诉讼中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缺陷及其修正
    讼的特点,传统既判力主观范围理论的直接适用与民事公益诉讼目的相背离,越发凸显其矛盾。因此,传统既判力主观范围理论应当根据民事公益诉讼特有的目的追求作出相应调整。调整的具体方式应当基于我国的现实需求和立法框架,否则将无益于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良性发展。一、既判力主观范围传统理论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困境(一)传统既判力的主观范围确定判决中具有既判力的判断事项将对与纠纷有关的哪些主体产生阻却其再次的请求或主张,并规范其法律行为的终局性约束效果被称为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1年4期2021-11-26

  • 如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应当逐步将既判力制度化,使第三人撤销之诉发挥其应有的制度价值,切实维护现实经济生活中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法治建设的持续推进,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亦日益复杂,随之而来的便是对社会关系予以规制的难度不断攀升。如何调和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之间的关系,是我国当前飞速发展背景下必须处理和面对的关键问题。在经济生活中,人们基于本性趋利避害,而这也时常导致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当侵害。近年来,为了谋取经济利益,不少人铤而走险,采用恶意串通,甚至虚假诉讼的方

    理财周刊 2021年9期2021-09-27

  • 禁止重复诉讼制度的多元化规范
    判,保障判决的既判力,维护司法秩序的安定性。(三)正当程序的保障从“诉权消耗理论”层面分析,提起诉讼并经审判是对诉权的使用与消耗。该理论的具体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其一为形式消耗,诉权的行使启动了诉讼程序并形成诉讼系属,使诉讼请求处于法院的审理裁判之中;其二为实质消耗,诉讼系属中当事人的处分权和辩论权已经得到充分保障而导致诉权丧失,即禁止后诉而产生的重复诉讼。该理论的核心可以总结为,当事人是否因诉讼的提起使具体事项处于法院审判的状态,以及当事人在审判中是否充分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1期2021-02-04

  • 禁止重复起诉规则的再思考 ——以《民诉法解释》第247条的实证考察为视角
    统摄诉讼标的、既判力等诉讼法学核心概念,是推动相关理论本土化发展的重要抓手;实践层面,其有利于避免司法反复,防止诉权滥用,是实现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有效路径。《民诉解释》的出台填补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禁止重复起诉相关规定之空白。遗憾的是,该司法解释设计的禁止重复起诉规则存在立法疏漏,相关构成要件和规则要素都需要进一步解释与完善。一、禁止重复起诉的实证分析《民诉法解释》第247条针对重复起诉设定了“三要件”判断标准,似乎从立法层面上将重复起诉的识别标准进行了

    法制博览 2020年19期2020-11-29

  • 论社会价值与既判力
    150080)既判力理论源自古罗马,属于判决的基础效力,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重要席位。既判力的理论内涵深度以及实践化程度是体现一国民事诉讼体系先进性的晴雨表。通俗来讲,既判力与我们日常生活联系密切,人们经过民事诉讼所得到的民事判决之所以有具有权威性,是因为大家都要遵从,而这种权威性来自既判力。我国学术界对既判力理论有着较丰富而系统的讨论,已经迈入理论成熟期,但实践化过程并不乐观。社会价值取向貌似与既判力理论的制度性转化发生了某种程度上的异位。1 既判力的定

    海外文摘·艺术 2020年24期2020-11-18

  • 《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中判决既判力问题研究
    本的效力,包括既判力、形成力以执行力;判决的附随效力是指除判决本身所具有的效力之外,依据判决做出国的法律明文规定而产生的效力。[2]例如依据我国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判决的做出将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而判决的事实效力则指没有法律依据但判决事实上产生的影响力。例如一项判决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后诉审理法官内心价值判断产生的实际影响,但是判决的事实效力并不需要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2 判决既判力的相关规定2.1 国际公约中“判决既判力”的有关规定判决既判力这一概

    海外文摘·艺术 2020年2期2020-11-18

  • 行政诉讼中的“既判力”与“重复诉讼”的混同与界分
    行政诉讼中的“既判力”与“重复诉讼”的混同与界分袁 镇,孙新赟(福建农林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2018年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完善了《行政诉讼法》的适用,但仍有部分问题未能得到解决。“既判力”与“重复诉讼”作为诉讼法的重要内容,在我国行政诉讼法领域审判实践中出现混同。结合目前大陆法系主流观点,对同类型案例进行分析,比较“既判力”与“重复诉讼”的三大区别。通过案例归纳审判实务中出现不同判决的

    萍乡学院学报 2020年1期2020-06-06

  • 对我国的民事判决既判力基准时思考 ——基于对德国民事判决既判力基准时的考察
    20)民事判决既判力的时间范围,指已确定民事判决的既判力作用的时间段。既判力时间范围的界点,也即既判力作用的时间界点,就是基准时。(1)有学者直接将既判力的时间范围、时间界限、基准时与标准时等同,参见张卫平.民事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454.但笔者认为,按中文词意理解,“时间范围”应指时段,而 “基准时”、“时间界限”、“标准时”指时点。本文意在探寻既判力作用的时间点,故在文中统一使用“基准时”。一般情形下,产生于基准时之前的法律事实会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20年1期2020-02-20

  • 浅析民事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
    )一、民事判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在民事诉讼的理论体系中,既判力理论是其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大陆法系有明确的既判力称谓,而英美法系尽管没有相关称谓但有类似的分析。既判力,指民事判决生效后,判决的内容被赋予的拘束力,拘束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及法院。主要含义是,民事判决生效后,同一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再行起诉;同一当事人不能在其他诉讼中主张与前诉判决内容不符的权利义务关系。此外,法院应受自己判决内容的拘束,不得在其他诉讼中作出与判决内容不同的判断。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是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4期2019-12-14

  • 论消费者公益诉讼既判力扩张的正当性 ——基于日本经验的启示
    消费者公益诉讼既判力扩张的案件近年来也屡见不鲜,于是产生了对一些案件既判力追求不切实际的期盼。因此,为其扩张找到足够的正当性理由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日本团体诉讼制度虽起步较晚,但却有自己特色,尤其是对于既判力问题的研究理论深厚。因此,借鉴日本相关对于既判力的研究,有助于填补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理论上的欠缺。二、既判力主体扩张的必要性主体是指既判力针对哪些主体,即哪些人受到既判力的约束。[2]传统观点认为既判力的主体范围原则上只限于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对性。但在

    法制博览 2019年34期2019-12-14

  • 我国既判力客观范围及其扩张制度的构建
    肯定判决理由的既判力,都有各自难以克服的弊端。如判决理由在认定法律关系、明辨法律责任上具有重要作用。一、依据实体法上请求权基础理论,对判决理由的划分绝对的肯定判决理由或者绝对的否定判决理由的既判力都有一定的弊端,但二者是可以调和的,通过考察两种观点的利与弊,笔者提出了在一定条件下赋予判决理由以约束力的折中观点,但是担心实践中能否正确把握这一理论对判决理由产生约束力所需满足的特定条件。基于此担心,笔者认为,可以依托民事实体法关于请求权的基础理论,将判决理由划

    活力 2019年11期2019-11-29

  • 论民事公益诉讼既判力范围的扩张 ——以生态环境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消费维权为例
    容,而公益诉讼既判力的扩张性直接关系关联私益诉讼权利的实现。一、民事公益诉讼既判力范围的维度与范围扩张的必要性(一)民事公益诉讼既判力范围的三个维度既判力理论是民事诉讼理论中的基本理论之一。既判力是指民事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也就是确认判决在实体法上对于法院和当事人所具有的强制性确定力。表现为判决确定后,当事人不得就判决确定的法律关系另行起诉,也不得在其他诉讼中就同一法律关系提出与本案诉讼相矛盾的主张;同时,法院也不能作出与该判决确定的内容相矛盾的判断[4]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2期2019-02-15

  •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权责不对称问题研究 ——以我国参加效制度的缺失与构建为中心
    直接承担判决的既判力)外,我国《民事诉讼法》缺乏一般性的无独三应承担何种后果的规定,这就造成我国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权责不对称的问题。[注]由于立法规定的不完善和第三人可被判决承担责任,很容易导致第三人进入诉讼后的权与责在立法上不相对应,“有缺失程序保障之虞”,参见王亚新、陈杭平、刘君博:《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第169页。作为解决该问题的一环,有学者主张应借鉴大陆法系的参加效制度,[注]参见刘文勇:《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9年1期2019-02-11

  • 日本第三人异议之诉的判决效力及其启示
    有的效力,包括既判力、执行力和形成力。鉴于日本的第三人异议之诉在性质上系形成之诉,它不以给付特定标的物或具体行为为内容,故本文仅对该诉判决的形式效力、既判力和形成力进行论述。(一)形式效力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50条规定:“判决一经宣布就产生其效力。”第三人异议之诉判决也概莫能外,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均要受到该判决的约束。就法院而言,第三人异议之诉判决一经做出,法院便不得随意撤回该判决,也不得径行改变判决的任何内容,这是为维护判决的稳定性而对法院设置羁束力

    天中学刊 2019年1期2019-01-18

  • 溯及力与既判力的关系问题研究 ——区分式的溯及力优先模式之构建
    )一、溯及力与既判力两大关系范畴刑法的溯及力(也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其生效以前的犯罪行为是否具有追诉适用的效力。但理论界在定义溯及力的时候,多有把其概念局限在对刑法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未经判决确定的行为。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应当说溯及力问题不仅包括刑法生效以前的未决案件,也包括刑法生效以前的已决案件,我们不能因为中国刑法典规定对生效以前的已决案件不具有溯及力,就直接否定刑法生效以前的已决案件不存在溯及力的问题。其实,就溯及力与已决案件的关系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4期2018-04-03

  • 浅论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扩张
    0000)一、既判力客观范围概述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也可称为既判力的客体界限,明确的是前诉既判力作用的具体诉求的界限,其实就是对后诉的一种阻断力。判断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标准要求必须明确判决中哪部分内容具有既判力,一般认为,“诉讼标的制约的既判力的作用领域即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具体体现于判决主文部分的判断。也就是说,并非终局判决的判决书的全部内容都具有既判力,只有判决书的主文才具有既判力。由于诉讼标的理论本身的抽象性,学者间对此理论争议颇多,因此学说流派林立、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16期2018-04-02

  • 论已决事实的预决效力
    去讨论。一是从既判力和争点效理论角度去肯定或者批判已决事实预决效力的说法。讨论预决效力必然会涉及既判力理论。既判力理论与预决效力有一定的联系,但是经过多数学者的研究探讨,现在的基本观点是预决效力与既判力不同,两者是不同的概念。日本学者中村英郎对既判力的定义是:所谓既判力是前诉已经确定的判决对后诉所具有的拘束力或者通用力。判决对诉讼中涉及的实体法律关系所作出的法的判断具有有权的效力,这种效力相对于诉讼程序上的形式确定力而言,是实质确定力[3]。既判力有积极既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6期2018-03-19

  • 论司法确认裁定的既判力范围与程序保障*
    [1]31但从既判力的视角看,立法仅规定了否定性司法确认裁定不具有终结诉讼的效力,对司法确认裁定其他效力的规定尚付阙如。目前,学界对司法确认裁定既判力的研究大多埋首于有无既判力问题的探讨上,*主要存在三种观点,一是无既判力说,二是部分既判力说,三是完全既判力说。“无既判力说”参见唐力.非讼民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若干问题研究——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38、39条[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14(03):108.占善刚.人民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4期2018-02-14

  • 论既判力之禁止重复起诉效果
    的理论指导,而既判力理论与禁止重复起诉制度之间的渊源关系,决定了其在相关规则构建中的重要地位。关于既判力理论的既有研究,重点聚焦于域外制度理念的全方位、宏观性引介,加之国内并无具体的制度予以对接,规则适用层面的探讨更少。如今,《民诉法解释》中禁止重复起诉条款的引入,为既判力理论的探讨提供了切入点。故此,着眼于禁止重复起诉这一问题意识,本文以既判力理论为依归,揭示其与禁止重复起诉规则的渊源关系,以及既判力理论之发展对重复起诉行为认定的影响,并最终落脚于我国禁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8年3期2018-01-29

  • 民事判决对行政案件的既判力问题探析 ——防止民行交叉案件裁判冲突的司法路径
    、问题的缘起:既判力的司法甄别案例1:因城市规划需要,2004年9月,费某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被拆迁人为费某、陆某(子)。后费某经别人介绍认识徐某,于2007年2月5日登记结婚。2007年4月17日,费某与房屋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书,并于2010年7月12日将拆迁所得安置房登记在陆某名下。2010年8月18日,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房屋共有权。法院经审理认定,房屋已实际交付,且已登记于陆某名下,遂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后徐某又以房屋登记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18年6期2018-01-22

  • 《民诉法解释》第93第1款第5项语境下之预决效力再检视
    力、免证事实和既判力理论如何对接存在争论,笔者试借拉伦茨于《法学方法论》中介绍的“法律适用逻辑模式”为工具对《民诉法解释》第93条第1款第5项予以分析。1.《民诉法解释》第93条第1款第5项是否属于完全的法条所谓完全的法条,即是否需要与其他的法条结合在一起才能发生法律效果。笔者认为与《民诉法解释》93条所产生的法效果直接关联的法条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69条和《证据规定》第9条。《民事诉讼法》第69条是对公证证据作为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17年5期2017-12-15

  • 论既判力对涉外民事管辖权积极冲突的协调*
    30074)论既判力对涉外民事管辖权积极冲突的协调*彭 幸(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涉外民事管辖权积极冲突的问题造成了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诸多困境,各国分别采用了先系属优先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禁诉令等多种方法来协调这一冲突。但是以上方法大多注重于同时进行的平行诉讼,未能解决生效判决作出后的重复诉讼问题。相对而言,已有生效判决的民事争议更要避免重复起诉,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从既判力角度看,可以通过“区间划分”来审视整个诉讼程序中不

    时代法学 2017年3期2017-06-19

  • 我国督促程序之支付令既判力问题探析 ——以德国、奥地利督促程序之支付令效力为借镜
    促程序之支付令既判力问题探析 ——以德国、奥地利督促程序之支付令效力为借镜张 亮(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对于督促程序中的支付令是否具有既判力的问题,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分别根据各自的司法制度选择了不同的模式,落实到具体制度上表现为赋予支付令既判力和仅赋予其执行力两种模式。赋予支付令既判力对于快速确定、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有积极意义,但是如果相关的救济制度与之不相配套很可能使其沦为侵害当事人合法

    山东社会科学 2017年9期2017-04-01

  • 程序保障视角下诉讼调解既判力分析
    视角下诉讼调解既判力分析杨会新*诉讼调解是否应当具有既判力,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获得了充分的程序保障,诉讼调解的效力与程序保障相适应方为正当。我国在未能给予当事人充分程序保障的前提下认可诉讼调解的既判力,将再审设置为唯一的救济途径,抬高了当事人救济的门槛,其正当性本身应予质疑。而且,既判力的赋予在客观上有利于减少司法资源的投入,在案多人少的当下,更易成为强制调解的诱因。而否定既判力有利于形成倒逼机制,通过降低诉讼调解在“节约”司法资源方面的优势,消减强制调解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5期2017-02-28

  • 第三人撤销诉讼实益研究 ——以判决效力主观范围为视角
    的第三人可依据既判力相对性原则另诉,并且部分受到前诉判决效力扩张的第三人可以再审,因而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实益较为稀薄。反之,如果基于一次解决纠纷的需求扩大受前诉判决效力拘束的第三人的范围,则第三人撤销诉讼可以为这些第三人提供程序保障;此外,允许不受前诉判决效力扩张的第三人提起本诉也有实际的便利。我国欠缺关于判决效力及其主观范围的明确规定,因此关于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实益的讨论并不同于域外。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即使我国将来确立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仍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1期2017-02-25

  • 仲裁裁决既判力案例研究与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精细化
    裁裁决是否具有既判力是仲裁法中颇为重要的问题,但在中国现行法中并未明确规定。 至今,仲裁界对此给予的关注尚还有限。〔1〕近年来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章主要包括邓建民、马静:《论仲裁裁决的既判力》,第一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暨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论文集,http://www.cdac.org.cn/newsview/611,2016年12月1日访问;肖建华、杨恩乾:《论仲裁裁决的既判力》,载《北方法学》2008年第6期;宋明志: 《仲裁裁决争点

    中国应用法学 2017年1期2017-01-24

  • 判力的基准时与重复起诉的识别
    200042)既判力的基准时与重复起诉的识别张兰芳,邓继好(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 200042)确定判决具有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诉讼标的和事实理由进行起诉,否则就违反既判力的要求,构成重复起诉。而后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要以前诉判决既判力基准时之前的诉讼内容为依据,如果就基准时以前的诉讼内容再次起诉就是重复起诉,法院将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既判力;基准时;重复起诉一、案例简介2012年4月27日,义乌市吉甘特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甘特公司)与

    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1期2016-04-04

  • 论中国民事判决效力扩张之反思与限定
    立法及学说中的既判力、执行力等民事判决效力的扩张均有限定。而中国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实务报道却表明中国判决效力扩张存在随意性。预决效力扩张了既判力客观范围,既判力相对性也未得到严格遵循,其有时会不当地向他人扩张;合伙组织清偿能力不足时将合伙人追加为被执行人,是执行力扩张的示例。这些扩张不仅与传统理论不符,也不利于特定主体的程序利益保障。为此应限缩判决效力的扩张。既判力;执行力;扩张;限定大陆法系德日等国的民事判决具备多种法律效力,包括既判力、形成力、执行力、反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3期2016-03-24

  • 判力时间范围制度适用的类型化分析
    100081)既判力时间范围制度适用的类型化分析林剑锋(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摘要:《民诉法解释》第248条在我国确立了民事诉讼标准时制度(既判力时间范围的原则规定),但在法理定位的论述上,《民诉法解释》又将第248条作为第247条(一事不再理识别)的例外情形。依既判力理论的基本法理,前诉既判力影响后诉的形态不仅限于前后诉相同的情形,也同样存在于前后诉不同的情形,因此第248条存在着脱离第247条独立适用的情形。而且,通过对既判力客观范围与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6年4期2016-03-17

  •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判决效力范围
    生参加效力而非既判力。在纠纷一次解决的绝对化追求下,责任追究功能成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设计和适用的核心,导致这一制度与大陆法系的诉讼参加制度发生了偏离,使得判决效力问题变得十分复杂而难以沿用辅助参加效力。对此,有必要回归到既判力原理的立场,结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不同形态,对判决效力范围予以具体分析和检视,以求既有制度与理论的尽量自洽。关键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辅助参加参加效力既判力在我国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现行法律中,对于本诉判决对第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6年4期2016-03-17

  • 论法院判决在仲裁中的既判力
    判决在仲裁中的既判力陈光伟( 广东财经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320 )法院判决的既判力,主要是针对后诉判决,避免了对已决事项在后诉审判中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法院判决的既判力对于仲裁庭而言是否也应具有相同的效力;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发生冲突时,仲裁裁决是否当然无效;法院判决对国内仲裁裁决和国际仲裁裁决是否具有相同的既判力。这些问题,都需要对法院判决的既判力适用范围予以明确。既判力;判决;仲裁法院判决的既判力,其作用主要针对后诉。法律上承认既判力,就可

    铜仁学院学报 2016年5期2016-02-13

  • 判决既判力问题的反思 ——以国际民事诉讼为视角
    0088)判决既判力问题的反思 ——以国际民事诉讼为视角张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100088)判决既判力理论的确立,对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发挥重要功能。既判力在理论上区分为程序效力与实体效力,但国内判决并不当然取得在国际上的既判力。就其本质而言,既判力与一事不再理两个概念之间存在差异。外国判决的既判力在域外的承认存在主观、客观、时间三重范围。我国新近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对外国判决的既判力采取了排他的立场,对此值得反思与质疑。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6期2016-02-11

  • 摆脱既判力理论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适用存在困境的合理途径
    江 伊春)摆脱既判力理论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适用存在困境的合理途径张 霄(153000 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 伊春)对能否摆脱既判力理论在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适用存在的困境在认识上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对此表示怀疑,理由主要在于既判力理论的法律传统文化在我国并不存在,并且我国传统的诉讼观念与既判力理论有明显的冲突。依笔者看来,这一认识是不正确的。摆脱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适用存在的困境既有可能性,又有必要性。除了对民事诉讼再审程序进一步进行改革之外,摆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4期2016-01-31

  • 前诉裁判对后诉的影响——《民诉法解释》第93条和第247条解析
    诉的这种影响与既判力联系起来的观点。或者不妨说,是否应从既判力的角度来理解《证据规定》第9条以及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对于后诉的影响或效力具有何种性质的问题,甚至已成为学界产生多种意见的一个重要的争论之点。从《证据规定》施行以来的司法实务来看,不少法院对于第9条有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这部分规定的适用,也并未限定于“无需举证证明”的情形,而频繁地牵涉到前一诉讼的裁判结果在更为广泛的层面上对后一诉讼的影响或拘束作用。〔2〕以《证据规定》第9条为关键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6期2015-03-22

  • 论环境公益诉讼中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
    环境公益诉讼中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金明怡(扬州大学 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9)近日,著名主持人柴静拍摄的《穹顶之下》引起了社会重大反响,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中环境保护问题继续成为热议焦点。而新《民事诉讼法》在修订中加入了公益诉讼条款,随着全社会对环保问题愈加重视,日后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环境的案件必将不断增多。虽然目前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既判力问题是环境公益诉讼无法回避的问题,而传统既判力理论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应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3期2015-02-14

  • 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域外样本与中国路径
    1120)引言既判力起源于古罗马法的“诉权消耗”理论。作为禁止后诉当事人就已经裁判的事项再行争执或为相异主张,以及禁止法院作出相矛盾之裁判的判断基准,既判力理论在民事诉讼法学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如果说诉权论是关于诉讼的出发点的话,那么既判力就可以说是关于诉讼终结点的理论。〔1〕既判力制度的核心在于既判力的范围。我国传统立法及理论对既判力的研究曾长期空白,随着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深入,既判力理论虽引起学界的重视且得到长足发展,但从整体来看,我国对既判力的研究主要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1期2014-04-05

  • 论基准时之失权效性质
    120)判决的既判力又被称为实质的确定力,以什么时点上确定的作为诉讼标的之权利和法律关系对后诉产生影响是认定这种“确定力”的范围和作用的关键,所以,基准时的概念被引入并且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因不同的诉讼标的理论既判力的遮断效的范围不同,因此在区分遮断效与失权效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新旧诉讼标的理论下基准时之失权效的既判力效果和确定判决效果两种性质。基准时;失权效的性质;诉讼标的理论“民事纠纷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一定的原因对民事权利义务状态或民事权利归属或民

    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1期2014-03-28

  • 论民事诉讼恶意调解之救济
    力有别于判决的既判力;判决再审的某些规定无法直接套用于调解书的再审。根据不同的瑕疵原因,可以赋予一方恶意调解的受害人的若干救济途径,而不宜仅限于再审。在双方恶意调解的情形,首先需要考量调解书对第三人是否发生效力以及发生何种效力,继而以调解所涉及的实体法律关系为基准分别确定案外人的救济手段。恶意调解;诉讼上和解;两性说;既判力否定说;再审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议题之一,是规制当事人滥用诉权或诉讼程序实施恶意诉讼。恶意诉讼不仅包括当事人恶意串通,企图侵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5期2014-03-25

  • 论美国既判力援引程序及其借鉴*
    411105)既判力制度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既判力效力能够通过一定的程序得以援引。在我国,现行法对既判力如何援引的具体程序缺乏明确的规定,立法上的缺失造成了司法实践中法官只能凭借个人对法律的理解和经验进行适用,进而导致了当事人既判力援引权利得不到保障、法院依职权援引的权力被过度使用、援引程序不规范以及援引既判力裁决不公等诸多问题。在美国,立法规定了一套比较完备和成熟的既判力援引程序,其在司法实践中保障了当事人正常的既判力援引权利并吸收了当事人的不满情绪,使

    政治与法律 2014年10期2014-02-03

  • 论仲裁裁决的既判力
    0042)一、既判力理论概述(一)既判力的概念。“既判力”一词乃从英美法系中“Resjudicata”之概念直译而来,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Resjudicata”指生效的判决可以阻止当事人就“本应在前诉中提出而未提出的事项”再行提起诉讼(“merger”or“bar”),或者阻止当事人就“前诉中已经审理过的事项”再行提起诉讼(“collateral estoppel”)。在大陆法系的诉讼法理论中,既判力的问题实际上是指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包

    地方治理研究 2013年2期2013-03-26

  • 禁止重复追诉相关概念辨析
    00)法学界,既判力、一事不再理和禁止双重危险的界定一向不尽清晰,在理论与实践中均造成了一定的混乱。既判力的基本目的乃是确保实体判决之确定性和终局性,禁止法院就既决事项进行相互矛盾的实体审判,具有实体法的效果,客观上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效果;一事不再理仅具有程序性效力,约束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或审理;禁止双重危险主要是保护人民的权利,间接达到确保判决终局性的目的,不以实体判决为前提,且具有争点效。三者有很大不同,不能相互替代、混同使用。既判力;一事不再理;禁

    行政与法 2012年3期2012-12-23

  • 判力、再审制度与司法公正
    36)法学研究既判力、再审制度与司法公正刘练军(杭州师范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36)既判力、再审制度和司法公正之间关系紧密。既判力强调的是同一主体不能就同一案件或同一争议事项重复提起诉讼,对于业已判决的案件或事项法院不得再次受理或重新作出判决。法院是既判力的首要维护者。再审制度以轻视乃至无视生效判决既判力为前提,它是有原罪的,在纠纷解决等诸多方面存在有限性。司法公正只能是一种有限的程序公正。坚持司法实质公正,必将对司法判决既判力构成毁灭性挑战,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5期2012-04-14

  • 论行政判决既判力的基准时点
    0)论行政判决既判力的基准时点甘尚钊(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重庆401120)关于行政判决既判力基准时点的学说主要有“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说与“被诉行政行为生效时”说,两种学说的明确性与划一性难以适应行政诉讼类型多样化的现实需要。确定行政判决既判力的基准时点应当根据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的实质特征加以确定。不同诉讼类型的行政判决既判力的基准时点可能不同,相同诉讼类型又可能因被诉行政行为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异。按诉讼类型的不同进行研究发现,行政判决既判力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8期2012-04-12

  • 中国既判力理论的建构基础——从历史发展与嬗变的比较法视角分析
    0093)中国既判力理论的建构基础 ——从历史发展与嬗变的比较法视角分析刘 凯(南京大学 法学院,南京 210093)古罗马时期所创造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诉讼系属和判决的既判力两层含义。由于“一事不再理”原则合乎逻辑地向前发展,近现代既判力理论在承继了判决的既判力这一内涵的基础上也有所发展。既判力理论和“一事不再理”原则虽然在内涵上有所区别,但两者存在共同的逻辑前提和制度目标,结合概念、制度和实践相互作用的分析方式,这可以为中国既判力理论的建构提供一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期2012-03-31

  • 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既判力的作用
    际商事仲裁裁决既判力的作用杨桦∗国际商事仲裁仲裁裁决既判力的作用与民事判决既判力的作用相似,具有内容层面上对后诉案件的拘束作用,以及程序层面上对后诉案件的一事不再理作用。然而,由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既判力问题的复杂性,在仲裁地与诉讼地位于不同国家、或者仲裁庭之间就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既判力的上述作用将很难发挥。遵循先例原则与既判力虽相区别,但也具有密切联系,具有先例地位的仲裁裁决对后诉案件具有劝导性的效力。仲裁裁决 既判力 一事不再理 同步审理 遵循先例

    仲裁研究 2012年3期2012-01-28

  • 普通法系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既判力问题的处理经验及其启示 ——以Associated Electric v. European Re案为例
    际商事仲裁裁决既判力问题的处理经验及其启示 ——以Associated Electric v. European Re案为例傅攀峰∗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既判力问题实践性相当强,由于适用既判力原则的具体制度不同,各国无法在处理该问题上达到统一。普通法系在长年的司法实践中发展出了诸如诉因禁反言、争点禁反言、禁止滥用程序原则等一系列独特的既判力制度,这些制度同大陆法系的既判力制度差异甚大,其背后所融入的法律思维和所追求的法律价值典型地体现了普通法系的精神。本文以A

    仲裁研究 2012年2期2012-01-27

  • 我国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既判力问题研究 ——从一个案件引发的思考
    民交叉案件中的既判力问题研究 ——从一个案件引发的思考□ 田小丰(复旦大学,上海200438)近年来我国刑民交叉案件领域案件逐渐增多,解决民事生效裁判对其后的刑事诉讼的效力问题,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从具体案例出发,力图通过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特别是论证二者证明标准的不同来对既判力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刑民交叉案件;既判力;证明标准;不同一个基层法院的一纸判决引发了法学界,特别是刑事法学界的热议,案情概况如下:2009年12月21日

    行政与法 2011年3期2011-12-24

  • 关于民事判决既判力的法理分析
    )关于民事判决既判力的法理分析李 莹(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 150070)民事判决的既判力制度是维护司法的高度权威性和法律的稳定性之必然要求,但在我国却处于理论上重视而立法、实践中忽视之尴尬窘境中。尽管从表面上看,民事再审程序与既判力理论存在冲突,但是在实质上两者又是协调统一的。既判力;法理分析;再审程序;冲突;协调如果说诉权论是关于诉讼出发点的理论,那么既判力理论可以说是诉讼终结点的理论。一、关于既判力法理阐释(一)既判力的概念在民事诉讼中,

    大庆社会科学 2011年3期2011-08-15

  • 香港承认与执行内地民商事判决的确定性判决条件探讨
    即判决必须具有既判力,是指确定判决之判断被赋予的共有性或拘束力。[2]简言之,既判力就是不允许纠纷当事人和其他法院对判决再起争执的效力。既判力是大陆法系各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理论。既判力理论表明,除少数的再审情形和依据审级制度进行的上诉审情形外,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应当予以特别强调和尊重。既判力最主要的功能就在于通过判决终局性的达成来帮助在观念上确立一种规范的秩序并使其固定下来,进而诱导社会空间内的秩序的形成。其发挥作用的程度或效果的明显与否决定着人们对司法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1期2011-04-13

  • 论仲裁裁决既判力之否定 ——基于既判力理论在我国适用的考量
    一、问题的提出既判力本是诉讼法上的一个概念。近年来,为了避免仲裁裁决之间及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之间的矛盾,很多国家在仲裁制度中引入了既判力制度。但在各国具体的法律规定中并不完全一致,有些国家,如德国,虽然规定“仲裁裁决在当事人之间具有与法院的确定判决同样的效力”,但是,这种法律效力是否可以被认为是涵盖了既判力?而且仲裁机构具有民间性,那么这种由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所产生的既判力和作为国家代表的法院所作出的判决的既判力相比,是否应具有同等的既判力?也有国家规定,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2期2011-04-03

  • 行政判决既判力之基准时
    72)行政判决既判力之基准时田勇军(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行政诉讼判决既判力仅就诉讼过程中某一时间点(基准点)之前的被诉行为或状态具有遮断效,对该时间点之后的事项不具有拘束力。与民事诉讼以事实审口头辩论终结时之基准时不同,行政诉讼中应以被诉行政行为性质为标准,结合判决类型对既判力的基准时进行划分。对积极行政行为、显失公正行政行为判决的既判力基准时应该是行政行为成立时。对消极不作为行政行为的履行(或给付)判决的既判力基准时为事实审口头辩论终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2期2010-06-23

  • 民事判决理由的既判力
    探讨了民事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判决理由有无既判力,并对有关民事判决理由效力的几种学说进行了归纳和评析。关键词判决理由 既判力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70-01大陆法系的主流观点和通行制度认为,民事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仅限于判决主文,判决理由(除了抵消抗辩外)没有既判力。判决理由是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纠纷性质,确定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对当事人的何种请求予以确认,何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4期2009-09-28

  • 行政诉讼第三人既判力扩张标准评析
    要:有学者认为既判力扩张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认定标准,认为第三人不属于既判力主观范围之当事人,既判力扩张之第三人仅限于具有准当事人地位之第三人。但判决既判力扩张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结果而非标准。关键词:行政诉讼第三人;既判力1 既判力扩张标准下的第三人特质1.1 第三人不属于既判力主观范围之当事人如果诉讼第三人是诉讼的当事人,则既判力无条件及于该当事人,因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取决于当事人的范围。而第三人非诉讼当事人,判决欲对之产生既判力,则属于既判力扩张。1

    总裁 2008年6期2008-10-24